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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主要包括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信息,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能夠反映本行政機關的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的信息,財政預算,社會發展統計信息,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以及實施情況。涉及壹些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是不能公開的。

(壹)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三)市級人民政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四)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政府信息公開途徑有哪些?

1、政府網站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在本機關的政府網站上公開;本機關尚未設立政府網站的,應當通過本級政府或者上壹級政府的政府網站公開。

2、國家檔案館和公***圖書館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在市或者區(縣)國家檔案館和公***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以及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編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交市或者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圖書館。

3、政府公報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公報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政府公報上全文登載。

市政府公報通過指定的書報亭、書店、郵局免費向公眾發放,並在市和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圖書館免費供公眾查閱。

4、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對重大公***事件、公***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公開。

5、其他公開途徑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設置公***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復制。

綜上所述,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管理公***事務的組織及壹些公***事業單位承擔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像銀行、證監會、氣象局等,雖然是事業單位,但是其職責是協助政府來管理公***事務,因此,其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它們應該采取多種方式,確保公民的知情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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