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社會的情況下,我們的政府也嚴格要求自己的管理。對自己處理事務的原則和方法做出相應的公開處理,保證此類公開信息的公正、公平和便利原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基本原則要求是什麽?這種問題是要大家來回答的。說到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壹句耳熟能詳的話就是“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有兩點需要澄清:第壹,所謂“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是通俗說法,不是法語。《條例》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第二,這種通俗的說法總體上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需要具體認定和界定。首先,政府信息可以分為兩類——公共信息和個人信息。所謂公開信息,是指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制作的,適合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信息。《規定》第10條、第11條、第12條所列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除個別事項外,均屬於公開信息。對於公開信息,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公共信息原則上應主動公開,其不公開有兩種例外:壹是國家秘密;另壹種是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如《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所謂個人信息,是指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制作或者獲取的個人信息和企業信息。這種信息首先是個人和企業信息,這是首要的,然後是政府信息,這是次要的。由於這類個人信息往往屬於或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行政機關應以不公開原則為例外。個人信息原則上不公開,公開有兩種例外:壹種是經權利人申請同意公開。操作中需要明確的壹個問題是:在征詢權利人意見的過程中,權利人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還是不同意?筆者認為,根據保護優先的理念,應當“基於不公開原則”,視為不同意公開。另壹類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即受不公開保護的公共利益大於受不公開保護的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可以決定主動公開。2.關於個人信息,企業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屬於個人信息範疇。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壹種是擁有與企業類似的商業秘密的經營主體,如個體工商戶、合夥經濟實體等。在過去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這類主體參照企業執行,沒有特別說明。二是具有公益性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行政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人民群眾團體。因為他們組織的公益性質,他們的信息也是基於公開的原則,應該屬於自願公開的範圍。第三種是自治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和自律組織(如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其依法產生的信息應屬於政府信息範疇。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信息應該公開,而個人信息應該保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基本原則要求是什麽?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開和便民原則。但為了維護我國政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國政府不會公開處理壹些涉及個人利益或政府機密的相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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