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關停企業時,應根據職工工齡給予經濟補償。如果企業是按政府要求關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滿壹年發給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發給半個月的工資,半年不滿壹年發給壹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按照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本人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工齡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未按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資金;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予以撤職,對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