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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以下是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最近幾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僅供參考。

評論員:李(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法官,本案審判長)

1.網絡環境下作者身份的認定:陳偉華訴成都電腦商報(1999)

“3D芝麻街”是網上壹個個人主頁的名字,版主署名“沒門”。5月1998,10,壹篇題為《漫談瑪雅》的文章上傳到個人主頁,作者署名為“吳芳”。1998 10 6月16日,被告在《電腦商人信息》上發表了這篇文章(署名作者“沒門”)。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原告可以修改個人主頁“3D芝麻街”的密碼,上傳文件,刪除文件。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但承認原告“不擇手段”。

法院裁定被告犯有侵權罪。

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除非反證成立,署名作品的人就是作者。個人主頁“3D芝麻街”的版主和“開玩笑的瑪雅”壹文的作者都署名“沒門”。壹般情況下,個人主頁的密碼修改、內容添加和刪除只能由個人主頁的註冊人完成。原告可以修改個人主頁的密碼,上傳文件,刪除文件。基於此,被告已承認其為“非當事人”,且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特殊情況的存在。所以,原告應該是“沒有當事人”,“戲謔瑪雅”的著作權屬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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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網絡環境下的商業信譽保護:北京普天新能源科技發展公司訴北京中北高科機電公司(1999)。

原告普天公司和被告中北公司都是有源音箱的生產廠家,其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6月1998,中北公司起訴莆田公司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經法院調解,普天公司承認侵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此後,中北公司在其網站首頁發布帶有貶義詞語的新聞。同時,中北公司還將案件的起訴書和法院的調解書制作成網頁,鏈接到首頁83天。起訴書中有“被告(普天公司)公然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等法院不認可的、反映美國消費者新聞與商業頻道意誌的內容。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連續83日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分析:

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是競爭對手在市場上獲得競爭優勢的基本保證。被告在其網站首頁發布含有貶損原告的信息,並在網絡空間傳播上壹案件的起訴書和調解書。在此過程中,被告雖然沒有改變調解書和起訴書的原有內容,但起訴書中含有未經法院認可、反映其本人意誌的內容,且缺乏必要的證據支持,足以損害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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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頁原創:瑞德(集團)公司訴宜賓翠屏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1999)

原告是國內著名的ISP。

被告也是壹家提供在線服務的小公司(與原告相比)。

1998結尾,原告發現被告網站首頁與其網站首頁相似(如圖:左,原告首頁;右,被告主頁)。

原告向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是被告侵犯了他的版權。

被告辯稱,他否認侵權,但沒有證明著作權屬於他的主頁是他獨立創作的,或者已經處於公共領域。

原告也未能證明被告主頁存在鏈接問題。

法院裁定被告犯有侵權罪。

分析:

雖然原告主頁中使用的顏色、文字和部分圖標(如圖標“new”,可在網上圖書館找到)已經屬於公有領域,但將主頁中的顏色、文字和圖標以數字化的方式組合起來,給人以美感,而不是簡單地將客觀事實按照客觀規律進行排列,這是獨創性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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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網絡環境下的虛假廣告:北京何銘日新市場開發服務有限公司訴北京迅和科技有限公司(1999)。

原被告和被告都是提供網絡信息服務的公司,都在各自的網站上提供介紹中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信息服務。原告在被告之前提供了這項服務。

原告在其網站上宣傳稱,這是“互聯網上第壹個向全世界介紹中國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綜合性、集中性網站”。

被告還在其網站上宣傳相同內容,並強調其網站“是目前國內最權威的綜合性法律信息網站”。

原告以被告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為由向法院起訴。

被告辯稱自己否認侵權,但沒有證明原告之前有其他網站提供此類服務。

法院裁定被告犯有侵權罪。

分析:

禁止虛假廣告不僅是為了保護競爭對手的利益,也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在網絡空間也是如此。被告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在其網站上使用“第壹”、“最權威”等裝飾性廣告用語,影射包括原告在內的提供該類服務的其他網站的服務質量,從而誤導公眾,侵犯他人的正當競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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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網絡環境下的假冒行為:北京金鴻恩電腦公司訴北京匯思特科技發展中心(2000年)

原告和被告都是股票市場軟件的提供者。

1999,原告開發了其主要產品“股神”軟件,主要用於股市管理。由於產品的高性能,原告也在中國做了廣告,很快該產品投入市場並排在銷售榜前10。

兩個漢字“沃倫”也是原告(第9類)的註冊商標,用於計算機硬件。

從2000年初開始,被告開始以“股神2000”的名義銷售自己開發的股票交易軟件“股票經典”。被告在產品包裝上使用“沃倫2000”,並將其作為鏈接標識在網站上推廣“股市經典”。

兩個軟件的內容並不壹致,兩個“股神”的字體也不壹樣,但讀音是壹樣的。

法院裁定被告犯有侵權罪。

分析:

原告的“沃倫”軟件已經成為知名商品。被告使用的“Warren”壹詞與原告使用的“Warren”壹詞在字體上不同,但在發音上沒有區別。被告將“股票經典”軟件更名為“沃倫2000”,在兩個專業軟件產品之間建立了聯系和對比,誤導了消費者,降低了原告軟件的聲譽和沃倫註冊商標進入市場時的認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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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搜索引擎的使用:葉延濱訴北京四通李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2001)。

5438年6月+2000年10月,天津辛雷出版社出版了《感覺在路上》壹書。作者署名為本案原告葉延濱。

之後,原告使用被告新浪網站的搜索引擎,輸入關鍵詞“感受葉延濱在路上”,在第三方網站上檢索到該作品。

2001 1 3、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停止此行為,理由是新浪網站未經其同意上傳《路上的感覺》,但被告拒絕。

原告起訴被告侵犯版權。

被告辯稱他否認侵權。

法院判決原告起訴被告侵犯著作權。

分析:

提供關鍵詞搜索引擎服務,類似釣魚網,搜索的信息是網中之魚;在確定網裏的魚是否有毒(侵權)之前,我們不應該撕網。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搜索服務並不等同於使用works。在原告未能明確其在其他網站上傳作品的行為的法律性質的情況下,原告不應以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為由要求被告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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