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的原則如下:
1.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字樣:
1,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3.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序號;
5、外文、漢語拼音、阿拉伯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3.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壹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
五、企業營業執照只允許標明企業名稱。
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
1.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者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與不到1年前其他企業更改的原名稱相同;
3.與被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同名;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七、企業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由企業按文字翻譯的原則處理,不需要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壹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1,帶“中國”、“中國”、“全國”、“全國”、“國際”字樣;
2.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民族”、“國家”等字樣;
3,不含行政區劃。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壹)與行政區劃同級;
(二)同級行政區劃置於企業名稱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二、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不得冠以“中國”、“中國”、“民族”、“國際”等字樣。
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的,應當為行業限定語。
外商獨資企業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地區)名稱的,可以在其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北京安泰新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是行政區劃;“安泰新世紀”是字號;“信息技術”是壹個產業;“有限公司”是組織形式。
壹、行政區劃:
1.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2.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行政區劃置於名稱中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1.控股公司名稱中使用的字號;
3.控股公司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3.外商獨資企業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地區)名稱的,可以在其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二、字體大小: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字號不得使用行政區劃,而應當使用縣
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有其他含義的除外。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者的名稱作為字號。
三、行業:
1.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的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語言。企業名稱中商業用語所表達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的經營範圍相壹致。如果企業的經濟活動性質屬於不同的國民經濟行業類別,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應當用主要經濟活動所屬的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表述。
2、企業名稱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術語表述企業從事的行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經濟活動的性質分別屬於5個以上的國民經濟行業類別;
(二)企業註冊資本(或註冊資本)6543.8+0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字號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字號不同的。
3.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字號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如:北京* * *四川火鍋有限公司、北京* * *韓國烤肉有限公司..“四川火鍋”、“韓國燒烤”等字眼被視為企業的經營特色。
4.企業名稱不應或暗示有超出其經營範圍的業務。
四、組織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企業法》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其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他法律法規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不得申請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非法人企業可以申請企業名稱,如“廠”、“店”、“部”、“中心”,如“北京* * *食品廠”、“北京* *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