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廠屬於綜合性企業。多數制糖企業用糖蜜生產酒精,糖蜜生產味精,糖蜜生產酵母,蔗渣造紙。這些廢棄物回收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是酒精廢水、味精廢水、酵母廢水和制漿造紙廢水,與制糖廢水不同。
本標準針對制糖企業作為綜合生產企業的特點,作出如下規定:
4.2.3.1有糖蜜酒精車間(或分廠)的制糖企業,酒精廢水單獨排放,執行《發酵酒精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與制糖廢水混合的,應當按照4.2.3.5的規定排放。
4.2.3.2有制糖企業有糖蜜味精車間(或分廠),其酒精廢水單獨排放,執行《味精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與制糖廢水混合的,應當按照4.2.3.5的規定排放。
4.2.3.3有制糖企業有糖蜜酵母車間(或分廠),其酵母廢水單獨排放,執行酵母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與制糖廢水混合的,應當按照4.2.3.5的規定排放。
4.2.3.4有制糖企業設有蔗渣造紙車間(或分廠),其造紙廢水單獨排放,執行造紙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與制糖廢水混合的,應當按照4.2.3.5的規定排放。
在4.2.3.5,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型的汙水從同壹排汙口排放,且每種汙水的排放標準不同,混合汙水的排放標準應按附錄A計算..
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限值的確定
1,制糖企業鍋爐和熱電廠大氣汙染物標準的確定
①對於有自備鍋爐的制糖企業,鍋爐大氣汙染物的排放應符合《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
(2)有自備熱電廠的制糖企業,單臺出力大於65t/h的發電鍋爐和熱電廠大氣汙染物執行《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23)..
2.生產過程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確定
硫酸法和碳酸法都使用SO2作為澄清劑來去除糖漿中的雜質。
制糖企業配有硫磺爐,硫磺燃燒產生SO2,通過負壓經管道進入糖漿。糖漿pH值低或生產不正常時,SO2會溢出。
據實地調查分析,目前亞硫酸鹽糖廠用硫量約為每噸甘蔗1kg(有的廠更高)。它燃燒產生2公斤二氧化硫,90%以上被甘蔗汁吸收(很多工廠93%以上),不到10%不被甘蔗汁吸收,溢出到空氣中。
為了減少二氧化硫放空對環境的危害,國內進行了大量的研究,關鍵是提高設備的吸收率。國內原有的噴射式硫磺煙氣加灰裝置吸收率較高,廣東大部分大型糖廠以前的測量數據往往超過95%。
按每日壓榨甘蔗1000噸,吸收率90%計算,SO2排放率如下:
V = = 8.3千克/小時
如果吸收率達到95%,SO2排放率為:
V = = 4.2千克/小時
為了控制制糖企業硫磺熏蒸過程中SO2的排放,本標準做出如下規定:
包括最大允許排放濃度限值(mg/m3)和最大允許排放速率(kg/h)。新建企業的排氣管高度不得低於15m。除執行本規定的高度外的排氣管,應當高出周圍200米半徑範圍內的建築物5米以上。達不到要求的排氣管,嚴格為排放率標準值的50%。
從新標準實施之日起,統壹現有企業和新(改、擴建)企業生產過程中大氣汙染物的排放要求。
3.噪聲標準限值的確定
制糖企業的噪聲主要有:燃氣渦輪發電機、鼓風機、空氣壓縮機、泵等。治理前的噪聲水平壹般在70~90dBA左右。
目前制糖企業的噪聲控制方法主要有:合理的布局規劃、減震、隔音等措施。通過這些措施,噪聲得到有效控制,達到國家噪聲標準。
本標準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規定制糖工業企業的廠界噪聲可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
4、固體廢物處理和處置規定
制糖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糖蜜、蔗渣和濾泥,汙水處理過程中也會產生大量的汙泥。如果這些固體廢物直接排放到環境中或堆放或掩埋,會造成環境汙染;同時,這些固體廢棄物通過綜合利用可以得到高附加值的副產品。因此,有必要加強糖廠對這些固體廢棄物的管理。
本標準做出如下規定:
制糖生產汙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糖蜜、甘蔗渣、濾泥、汙泥必須由有資質的企業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沒有條件的企業必須送有資質的利用企業或加工企業利用或加工。
廢物利用不得產生二次汙染,廢物的無害化處理應符合《壹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GB18599)的規定。
5.汙染控制措施的確定
本標準不僅規定了制糖企業的汙染物排放限值,還對制糖企業的汙染控制措施作了如下規定:
2.6.1甜菜企業應在流洗工序後設置輻流式沈澱池,沈澱泥沙後循環使用流洗水。
2.6.2甜菜制糖企業應建立封閉的榨漿水回收系統,以回收糖分。
2.6.3制糖企業應設計合理的冷卻水循環系統,冷卻水通過殺菌措施後循環使用。
2.6.4嚴禁使用濕汙泥排水。
2.6.5推廣無濾布真空過濾機,逐步淘汰板框壓濾機。
2.6.6硫磺熏蒸車間應設置二氧化硫吸收裝置,用於吸收非正常生產條件下溢出的二氧化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