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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通知書丟了怎麽辦

問題壹:中標通知書丟了怎麽辦? 打電話去代理公司啊,讓他們給再打壹份。

問題二:合同已經簽完了 但是我把之前的中標通知書弄丟了 壹般來說,中標通知書應當存檔。但是中標通知書的作用就是通知妳們已經中標,可以與妳們簽訂合同。既然合同已經簽駭,中標通知書的目的已經達到,不會對合同產生實質性影響。

問題三:中標通知書遺失後如何補 通知書丟了可以請發標單位再補壹個,發票丟了可以讓財務部門作廢再補壹個。

問題四:中標通知書丟了發標單位不給補怎麽辦? 50分 原則上不予補發,妳可找招標單位再協商,或者找底稿復印,人家若實在不給也沒辦法,自己弄丟了,當然自己負責。

問題五:招標後,以發中標通知書,有不認了,怎麽辦 不認了是什麽意思,是招標人不願意跟中標人簽訂合同,還是投標人不履行中標義務,未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了,如果是這兩種情況的話,可以參考《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六十條等相關內容的規定。

如果是已經訂立合同了的話,那就了解壹下關於合同法上邊的相關規定。

問題六:我們公司的中標通知書被我弄丟了怎麽辦,能補的嗎急啊,謝謝 到建委補壹張。

問題七:招投標 概算遺漏 中標通知書發了 怎麽辦 這個東西要看招標文件的投標須知,報價須知還有合同條款。壹般情況下都有相應的規定

問題八:單位介紹信範文中標通知書遺失 來勘察設計單位入市承攬工程勘察設計項目 登記備案管理程序 壹、資料審查 外來勘察設計單位進入我市承攬項目,備案登記須將以下資料報市住建委審查: 1、外來勘察設計單位所出具的單位介紹信; 2、申請進入我市勘察設計市場的《申請報告》; 3、外來勘察設計單位需填寫《備案表》; 4、所承攬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中標通知書或項目委托書; 5、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應加蓋單位出圖專用章原樣); 6、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7、企業法人委托(任命)進十堰承接業務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有關文件及職稱證、學歷證、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技術負責人應為高級工程師或註冊師,還需提供註冊執業證的原件及復印件),註冊執業證書復印件上應加蓋註冊印章原樣; 8、企業進入十堰市承接業務的主要勘察設計人員(含註冊執業人員)名冊及有關註冊執業證書、學歷證、職稱證、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註冊執業證書復印件還應加蓋註冊印章原樣;圖紙上所出現的人員簽名必須與提供的項目備案表中本人簽名相壹致; 9、屬外省企業的還需具備湖北省建設廳登記備案手續; 10、審查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二、有關要求 1、外來入市的甲級、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中的註冊執業人員,各專業不得少於 1 人。 2、外來勘察設計單位進入十堰承接業務的,必須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擾亂市場秩序、實際運行與申報備案內容不符降低勘察設計質量或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將給予相應處罰並清出我市勘察設計市場。 外來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入市承攬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登記備案表 十設外來字〔 〕第 號 備案單位 填報日期 十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制 壹、企業單位基本情況 企業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職稱 技術負責人 職務 職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企業上級主管隸屬(中央企業工委、地方、其他)最早成立時間 工商註冊時間 企業類型營業執照註冊號 註冊資本(萬元) 工程勘察: 工程設計: 現有資質等級 專項工程設計:承接任務範圍及 證書編號 工程總承包: 其它: 職工總數 離退休人員數 其中 全員情況 技術人員總數 離退休人員數 高級職稱 中級職稱 初級職稱 技術骨幹情況 技術骨幹總數 壹級註冊建築師 離退休人員數 二級註冊建築師 離退休人員數註冊執業 壹級註冊結構師 其 離退休人員數人員情況 二級註冊結構冊 中 離退休人員數 註冊巖土工程師 離退休人員數 其他 離退休人員數單位公章、法人章、出圖章(資質章)、合同專用章印模 審核情況: 本單位法人代表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二、進入十堰市承攬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主要勘察設計人員登記表(單位公章): 序 性 年 勘察設計 姓名 職稱 所學專業 從事專業 本人簽字 備註 號 別 齡 工齡 註:1、此表主要填寫承接十堰建設項目的技術人員;2、有關審核、檢查部門將核對技術人員簽名筆跡,故此表“本人簽字”壹欄務必由技術人員本人簽字。 三、進入十堰市承攬工程勘察設計的註冊執業人員登記表(單位公章):序 註冊類別 姓名 執業印章號 執業印章印樣 本人簽字號 及等級 註:1、此表主要填寫承接十堰建設項目的註冊執業人員;2、有關審核檢查部門將核對註冊執業人員簽名筆跡,故此表“本人簽字”壹欄務必由註冊執業人員本人簽名。 四、擬承接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情況 項目名稱 地 址 建設單位 聯系電話 承接方式 直接委托□ 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 其它□項目規模:......>>

問題九:中標通知書可以單方撤銷嗎? 最近,有個單位向我們咨詢,稱她們單位作為投標人去參加投標,結果中標了,招標人也向她們單位發出了中標通知書。但是後來由於招標單位機構調整,原工程設計發生變更,於是招標人給投標人發出了壹份通知,稱由於工程設計變更,原招投標全部作廢,需要重新招投標。作為投標人她們單位不同意重新投標,結果雙方發生爭執。這個單位想咨詢,中標通知書可以單方撤銷嗎?招標人以設計變更為由,單方宣布中標通知書作廢合法嗎? 經過研究討論,眾達房地產律師認為中標通知書是不能單方隨意撤銷和解除,招標人更不能以工程設計變更為由撤銷中標通知書,否則即構成違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投標人造成的損失。 首先、根據我國《招投標法》第45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雖然中標通知書是招標單方發出的文件,但是它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招投標合同法律關系的附屬材料,都是招投標文件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招投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否則將視同違反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這壹點從《招投標法》第46條的規定中,也可以體現的非常明顯。《招投標法》第46條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其次、既然中標通知書對招投標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就必須嚴格按照我國《合同法》的有關撤銷、解除合同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進行撤銷或者解除。否則均構成違約,所以希望大家在進行招投標活動時壹定要特別註意。 再次、經過分析討論眾達房地產律師認為,上面這個單位所咨詢的問題,招標人據稱的工程設計變更,只是招標人單方的行為,不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結果,正象上面所闡述的那樣,除了不符合《合同法》所規定的撤銷、解除的法律規定,同時也不屬於民法理論上的情勢變更情形。因為情勢變更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第壹 須有情勢變更之事實。第二 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終止之前。第三 情勢變更須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且有不可預見之性質。第四 因情勢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 而上面這個單位所講的情況,招標人所稱的工程設計變更根本不符合這四個條件。 同時,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目的是,在於排除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發生的不公平的結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礎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壹是重新協商,又稱“再交涉義務”,即壹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二是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僅就合同不公正之點予以變更,使其雙方的權利義務趨於平衡。而從上面這個單位所介紹的情況來看根本不存在這壹前提。 最後,我們認為投標人可以先與招標人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途經解決,依法要求招標人按照雙方簽訂的招投標文件,所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違約責任,並可要求返還保證金,同時還可以要求招標人賠償投標人因參加投標所發生的壹切損失。 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不論是簽訂合同也好,還沒有簽訂合同,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這樣才能建立公平、有序、誠信的良好商業經濟秩序,才能很好的發展經濟,強國富民!

問題十:招投標投訴期間可以發中標通知書嗎 是不可以發中標通知書的!

所謂中標通知書,是指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向中標人發出的通知其中標的書面憑證。中標通知書的內容應當簡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標項目已經由其中標,並確定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即可,中標通知書主要內容應包括:中標工程名稱、中標價格、工程範圍、工期、開工及竣工日期、質量等級等。

舉個例子:

壹個 *** 投資項目,公示期間第二中標候選人投訴第壹中標候選人,屬地行政監督部門經過調查取證,做出取消第壹中標候選人的資格。第壹中標候選人不服,就向上級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行政復議,上級行政監督單位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原行政監督部門做出的取消第壹中標候選人資格的處理意見,也就是認定第壹中標候選人的資格。在這種情況下:屬地的行政監督做出取消第壹中標候選人資格,上級行政監督行政復議決定認定第壹中標候選人資格。招標人怎麽辦?是等他們無休止的走司法程序?還是為了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可以做出發中標通知書?給第壹中標候選人發還是給第二中標候選人發?請各位同行給予幫助指教。

答復:

從樓主介紹的情形來看,應該是行政復議程序已經走完了吧?

如果是已經走完了,按照上級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復議結果辦理就是了呀。

也就是說,從樓主介紹的情況來看,並非是“行政復議期間,招標人是否可發中標通知書”的問題,而是“行政復議結果出來了,怎麽辦”的問題。

如果是還處於行政復議期間,沒有走完行政復議程序,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是可以發中標通知書的。

相關法律依據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壹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停止執行:

(壹)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根據《 *** 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由此推之,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采購的,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評標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因此,業界專家普遍認為,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時間不應超過十個工作日。

根據《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中標供應商確定後,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 *** 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在發布公告的同時,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因此,如果采購活動沒有因投訴而被叫停,中標通知書應當在評標結束後十壹個工作日內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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