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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企業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核查壹般需要多久時間

報告核查中管企業和領導幹部的個人事項,報告核查時間會根據他的相關內容事項來出,壹般在7到3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除外。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抽查核實,是指組織人事部門對抽查到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的工作。

第三條、組織組織部負責對組織管理的幹部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抽查核實;

組織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管理的幹部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抽查核實。

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市(地、州、盟)組織部門負責對本級黨委管理的幹部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抽查核實;

省(區、市)直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管理的幹部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抽查核實。

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或承擔幹部監督工作職能的機構,下同)負責抽查核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抽查方式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抽查。

隨機抽查在每年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匯總綜合工作結束後集中開展壹次,按3%—5%的比例進行。

重點抽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主要包括:

1、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

2、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對象(副廳級及以上後備幹部);

3、接到涉及領導幹部個人報告事項的舉報,需要核實的;

4、在巡視工作或幹部考核考察中,群眾對領導幹部涉及個人報告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

其他需要重點抽查核實的。

第五條、各級組織部門應在黨委的統壹領導下,建立由組織部門牽頭,審判、檢查、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產管理)、人民銀行、稅務、工商、金融監管等,職能部門參加的抽查核實聯系工作機制。

聯系工作機制由組織部門主要負責同誌負責,組織部門幹部監督機構承擔聯系工作機制的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開展隨機抽查,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抽查合適的範圍和比例、抽查對象的確定方式等。

工作方案應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誌審定,並報上壹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條、組織管理的幹部和省、市兩級管理的幹部應按照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事業單位領導員員和企業領導員員三類分級依次排序編號後,按照規定比例隨機抽取抽查核實對象名單,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誌核準。

組織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組織人事部門,

應將本單位管理的幹部分類分級依次排序編號後,按照規定比例隨機抽取抽查核實對象名單,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誌核準。

省(區、市)直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將本單位管理的幹部分類分級依次排序編號後,

按照規定比例隨機抽取抽查核實對象名單,報同級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誌核準。

第八條、核查核實對象確定後,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應將抽查核實對象及其配偶、子女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提供給有關職能部門,有關職能部門在規定時間內(隨機抽查原則上不超過十天,重點抽查根據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需要)向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提供查詢結果。

其中:

1、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等情況由民政、審判部門提供;

2、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等情況線索由外交(外事)、公安部門提供;

3、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由審判、檢察機關提供;

4、本人的工資以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由本人所在單位的財務、人事部門提供;

5、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由稅務部門根據納稅等情況提供;

6、本人、配偶、***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等情況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產管理)國土資源部門提供;

7、本人、配偶、***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等情況,由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金融監管部門提供;

8、配偶、***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投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等情況由工商部門提供。

組織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的抽查核實對象確定後,由組織組織部幹部監督局統壹將名單提供給有關職能部門,省(區、市)直單位的抽查核實對象確定後,由省(區、市)黨委組織部幹部監督機構統壹提供給相關職能部門。

第九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有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查詢結果,與領導幹部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進行逐項比對,如發現領導幹部本人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情況與有關職能部門提供的內容不壹致,或者與群眾反映的情況不壹致,需要進壹步核實的,可以采取其他核實方式,包括:

1、到有關單位查閱、復制載有與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相關的信息資料;

2、與領導幹部本人進行個別談話,要求與其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3、與領導幹部的親屬、同事等關系比較密切或者可能知情的人進行談話,了解領導幹部的個人有關事項情況;

4、根據領導幹部報告的情況或者有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情況,或者群眾的反映,到有關房屋所在地、配偶子女投資企業所在地等進行走訪察看。

第十條、根據抽查核實結果,分別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1、對抽查核實結果與領導幹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材料內容壹致的,予以歸檔;

2、對漏報或者填報不規範的,要求重新填報或限期補報;

3、對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4、對發現有明顯違規問題的,責令其限期糾正;

5、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根據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第十壹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每年12月底前應對本年度的抽查核實工作進行總結,形成專題報告報同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應包括抽查核實工作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查核結果處理情況等。

第十二條、參與抽查核實工作的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密紀律。對抽查核實工作中掌握的相關信息應嚴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隨意擴散。對抽查核實工作的有關情況,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開發表文章、意見、講話或者接受媒體采訪。

第十三條、對在抽查核實工作中出現違反紀律要求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操作細則,經黨委(黨組)同意後,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中***組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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