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口腔護理行業協會,英文名:China Oral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COCI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口腔清潔護理用品企業、原料及設備制造企業及相關科研、設計、醫藥衛生、高校等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活動區域是。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以“八榮八恥”為準則的社會公德,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為政府、企業、行業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在政府部門的指導和企業的支持下,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我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主管機關、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乙22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壹)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做好行業自律工作;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政策法規建議;
(三)批準或委托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以下工作:
1.參與制定和修訂本行業的技術標準、經濟標準和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
2.進行行業統計;
3.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優秀企業、優質產品和新技術產品;
4、生產許可證管理審查、認證、等級評定和科技成果鑒定。
(四)開展咨詢服務。監督行業產品質量,發布行業產品信息,做好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工作,為政府部門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實施行業信息指導和咨詢服務。按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協會出版物;
(五)受政府委托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國內外展覽會和訂貨會,參與培育國內外專業市場;
(六)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能教育和授權等級工作;
(七)組織本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原料的推廣應用,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八)維護和協調行業市場秩序,避免和減少不正當競爭;
(九)有助於打擊假冒偽劣,維護行業安全,營造行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十)引導產業發展,促進產業優化整合,走新型工業化道路。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類型:單位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群體的業務(行業、學科)中具有壹定的影響力;
(四)必須是從事口腔清潔用品及原料生產的企業和設備制造企業或集團,以及相關的科研、設計、教學、口腔保健和醫療單位;
(五)企業必須具有壹定的生產規模,其產品質量得到行業認可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六)參與協會工作的管理權;
(七)要求協會保護其會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小組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成員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小組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4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小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董事長、副董事長年齡不得超過70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8)熱愛我們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集團董事長是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組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組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集團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股東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組織登記機關核準,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65,438+0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集團的議案必須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6年7月24日經公司第五屆(指定會議)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