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出口商的法定全稱、地址和國家名稱。
出口商必須是在我局註冊的公司。出口商在代理其他公司報關時,可以在姓名和地址後加上“代理(O/B)”、“轉交(C/O)”或“VIA”,然後標註所代理公司的名稱(或地址)。總公司包含境外名稱和地址的,不得申報。
第二列:
填寫制造商的法定全稱、地址和國家名稱。
如果認證產品包含壹個以上的制造商,則應全部列出。如果出口商希望對信息保密,他可以填寫“授權機構索取”。如果制造商與出口商相同,應填寫“相同”。
生產企業與出口企業不同,且生產企業內容不能確定企業性質的,應提供生產企業營業執照備查。
第三列:
填寫收貨人的法定全稱、地址和國家名稱。
當最終收貨人不明確時,可以在本欄填寫“按訂單”。
第四列:
填寫啟運日期、車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您可以在出發日期前加上“ON”或“ON/AFTER”來表示確切的裝運日期或未來幾天可能的裝運日期。
如果運輸工具的數量是不祥的,妳可以簡單地鍵入運輸方式,如“海運”或“空運”。
裝貨港必須是國內港口。
卸貨港必須是秘魯的壹個港口。
第五列:
此欄可註明客戶訂單號、信用證號等。
如果發票由非締約方經營人開具,則應在此欄中填寫非締約方經營人和貨物制造商的合法註冊名稱。此欄中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應與第二欄中的相同。
第六列:
按順序填寫文章編號,最多20項。如果超過20項,就要再申請壹個證書。
第七列:
填寫包裹的數量和類型。填寫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以便海關官員在檢查時能夠識別,並使其與發票上的名稱和H.S .代碼上的名稱相對應。如果貨物是散裝的,應該標明“散裝”。
第八列:
標明與第79欄中貨物名稱相對應的六位協調制度編碼(H.S .編碼)。
第9欄:
註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的原產地標準。
(1)如果貨物完全在締約壹方境內獲得或生產,填寫:WO。
(二)貨物含有進口成分,但完全由獲得原產地資格的材料或者部件生產的。填寫:WP。
(3)產品符合特定原產地標準的填寫“PSR”,符合地區價值構成要求的註明百分比。例如,“PSR”為60%,應高於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表中6位HS編碼所要求的百分比。
附件是《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表》(附件)。
第十列:
標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基於發票中列出的銷售單位。如:公斤、臺、件、雙、套等。
第六欄中的商品編號、第七欄中的產品名稱、第八欄中的H.S .編碼、第九欄中的原產地標準和第十欄中的計量單位應相互對應。
第十壹列:
註明發票號碼和日期。
第十二列:
填寫貨物的價值。
第13欄:
填寫申報日期,申報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申報日期應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14欄:填寫簽署日期,由授權簽證官簽署,簽證機構加蓋簽證機構印章,並註明“表格A”字樣,以供備案。
審查日期應為證書錄入日期或實際簽發日期。
五、證書申請時間
申請應在貨物出口前或出口當天提出。
不及物動詞證書變更
證書簽發後,出口商如發現證書有誤,可申請更改證書。證書變更必須提供原證書原件,新舊證書應為同壹批次貨物。新證書的申報日期和考試日期可以與原證書壹致。舊證作廢,備案。
七、證書丟失
如果原產地證書被盜、丟失或損壞,出口商或制造商如果確信先前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原件未被使用,可簽發壹份經批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並在重新簽發的證書上註明“日期為_ _ _的原產地證書原件的經核證的真實副本”。簽證時應提供原證原件及相關提單、報關單原件。
八、證書的有效期
自證書簽發之日起壹年內有效。
九、直航規則
產品的運輸必須符合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的直接運輸規則。
X.出口商聲明
如果貨物的海關總價值不超過600美元或進口方貨幣的等值,則不需要申請原產地證書,出口商可以提出書面聲明。
XI。其他簽證要求
其他簽證要求按GSP證書簽證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