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提高註冊稅務師專業技能和業務水平,提升註冊稅務師行業整體業務素質,培養和選拔行業高端人才,根據《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會員。
第三條註冊稅務師等級分為四級,即:特級註冊稅務師、壹級註冊稅務師、二級註冊稅務師、三級註冊稅務師。
第四條註冊稅務師的等級認定工作每年舉行壹次。
第二章等級認定條件
第五條三級註冊稅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經地方註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稅協)年檢和考核合格的註冊稅務師。
第六條二級註冊稅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三級註冊稅務師等級兩年以上者;
(二)個人上年度業績達到全國註稅行業執業註冊稅務師人均貢獻度2倍以上的;
(三)經地方稅協年檢合格;
(四)經中稅協培訓考試合格,地方稅協考核合格的註冊稅務師。
第七條壹級註冊稅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二級註冊稅務師等級兩年以上者;
(二)個人年度業績達到上年度全國註稅行業執業註冊稅務師人均貢獻度6倍以上的;
(三)具有擔任過大型企業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項目負責人的工作經歷,有較強的實務操作能力和壹定的註稅學術研究成果;
(四)經地方稅協年檢合格;
(五)經中稅協培訓考試和考核合格的註冊稅務師。
第八條特級註冊稅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壹級註冊稅務師等級;
(二)提交壹篇關於行業發展的學術論文(不少於5000字),並通過論文答辯;
(三)通過壹門外語考試。
第九條稅務師事務所上年度經營收入達到全國所均貢獻度50倍、10倍以上的,其所長可分別申報壹級註冊稅務師、二級註冊稅務師等級,不需參加培訓和考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等級。
省級分所、子所上年度經營收入達到全國所均貢獻度15倍、6倍以上的,其所長可分別申報壹級註冊稅務師、二級註冊稅務師等級,不需參加培訓和考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等級。
第三章培訓、考試和考核
第十條除三級註冊稅務師外,其他各級註冊稅務師的認定和晉級均須經過中稅協相應等級的培訓、考試。
第十壹條壹級註冊稅務師和二級註冊稅務師考試分別為稅收籌劃和納稅審核,以實務操作為主線,涵蓋相應稅法,財務與會計,相關法律等內容。
特級註冊稅務師加試論文答辯及壹門外語考試。
第十二條等級註冊稅務師的考核內容:
特級註冊稅務師,壹級註冊稅務師考核的內容為:執業資質、執業質量、經營業績、學術成果、社會榮譽等,其中特級註冊稅務師加分項目為社會榮譽和研究生(或同等)學歷;壹級註冊稅務師加分項目為社會榮譽;
二級註冊稅務師的考核內容為:執業資質、執業質量、經營業績、社會榮譽、學術成果等,其中社會榮譽和學術成果為加分項目;
三級註冊稅務師的考核內容為:執業資質、執業質量、經營業績。
第十三條等級註冊稅務師的培訓、考試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註冊稅務師等級認定,本著自願原則,由註冊稅務師申請,填寫《註冊稅務師等級認定申請表》(附件壹),經所在稅務師事務所審核同意,本所公示無異議後,上報地方稅協。
第十五條地方稅協負責三級註冊稅務師的認定、公示和公告。
地方稅協將三級註冊稅務師名單上報中稅協備案。
第十六條地方稅協受理特級註冊稅務師、壹級註冊稅務師和二級註冊稅務師的認定申請表後,對其表格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名單上報中稅協;同時指導並組織初審合格的註冊稅務師參加相應等級的全國統壹培訓和考試。
第十七條初審合格的註冊稅務師須使用中稅協統壹發放的安全盤(U盤)參加相應等級的培訓和考試。
第十八條通過特級註冊稅務師和壹級註冊稅務師考試的人員由中稅協進行考核。
中稅協將通過二級註冊稅務師考試的人員名單反饋給考生報名所在地的地方稅協,由地方稅協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申請認定三級註冊稅務師和通過二級註冊稅務師考試的人員應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協提交下列材料:
(壹)身份證復印件;
(二)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會員證復印件;
(三)所在稅務師事務所的工作證明、勞動合同及近壹年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復印件;
(四)年檢合格證明;
(五)能說明個人成長經歷、專業技能和執業能力、經營業績、學術成果、社會榮譽等情況的業務自傳(800字以上);
(六)近兩年的納稅審核類業務報告兩份;
(七)中稅協或地方稅協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認定三級註冊稅務師的人員不需提供本條第(五)、(六)款所列材料。
第二十條通過特級註冊稅務師和壹級註冊稅務師考試的人員應向中稅協提交下列材料:
(壹)身份證復印件;
(二)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會員證復印件;
(三)所在稅務師事務所的工作證明、勞動合同及近壹年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復印件;
(四)年檢合格證明;
(五)學歷證書復印件、有關獎勵證書復印件、出版相關專著部分復印件、發表在壹級期刊和核心期刊的論文及文章的復印件;
(六)能說明個人成長經歷、專業技能和執業能力、經營業績、學術成果、社會榮譽等情況的業務自傳(1500字以上);
(七)近兩年的稅務籌劃類業務報告和納稅審核類業務報告各兩份及相對應的客戶認可評價材料四份;
(八)中稅協或地方稅協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壹條地方稅協對通過二級註冊稅務師考試的人員進行考核,並出具書面考核意見。
地方稅協會長辦公會對書面考核意見及考試成績進行綜合審議,提出人員名單,上報中稅協。
第二十二條中稅協對地方稅協上報的二級註冊稅務師的人員名單和初審結論進行審議。
中稅協必要時可以對名單的人員進行抽查。
第二十三條中稅協對通過特級註冊稅務師和壹級註冊稅務師考試的人員進行考核,並填寫書面考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中稅協對書面考核意見及考試成績進行綜合審議,作出綜合審議結論並提出人員名單。
第二十五條中稅協將審議通過的特級註冊稅務師、壹級註冊稅務師和二級註冊稅務師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公示後七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中稅協召開會長辦公會對等級註冊稅務師人員進行認定。
第二十七條中稅協將取得特級註冊稅務師、壹級註冊稅務師和二級註冊稅務師名單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中稅協向取得等級的註冊稅務師頒發等級證書。
第五章等級管理
第二十九條中稅協負責特級註冊稅務師、壹級註冊稅務師、二級註冊稅務師的培訓和考試。
第三十條中稅協負責特級註冊稅務師、壹級註冊稅務師的考核和管理。
地方稅協負責二級註冊稅務師、三級註冊稅務師的考核和管理。
第三十壹條取得等級的註冊稅務師,每年須接受相應等級的培訓教育;每兩年在考核合格後,由中稅協在等級證書上加蓋有效期印章。
第三十二條中稅協和地方稅協對取得等級的註冊稅務師應加強監管,並結合年檢進行核查。對不符合等級認定標準的,考核審驗不予通過;對弄虛作假騙取等級或取得等級後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立即取消相應等級,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註冊稅務師等級證書由中稅協統壹制作並頒發。
第三十四條中稅協建立等級註冊稅務師的信息庫,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新設稅務師事務所的註冊稅務師或從非稅務師事務所中介機構轉入的註冊稅務師,首次申請等級認定的,兩年內可同時申報任壹等級。註冊稅務師上年度從事涉稅服務業務的業績可作為本人上年度業績。
第三十六條對香港、澳門居民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並在內地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其等級認定辦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中稅協和地方稅協辦理等級認定工作不向註冊稅務師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中稅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二〇壹〇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