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屬各局(總公司)所屬企業、中央在京企業的企業標準,須向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技術監督局備案。
二、區、縣所屬企業和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的企業標準,須向區、縣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技術監督局備案。第四條 企業標準代號編號方法:
壹、企業標準代號的排列順序,執行國家技術監督局《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由區、縣技術監督局受理備案的企業標準,在其企業標準代號(Q)的右下角增加本區、縣漢字字頭,企業標準代號的其余部分按前款規定辦理。
三、企業標準號中的企業代號,推薦使用漢語拼音字母,市屬和中央在京企業的企業代號管理辦法,由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定,並報市技術監督局備案。
區、縣所屬企業和鄉鎮企業、私營企業,企業標準的企業代號管理辦法,由區、縣技術監督局規定,報市技術監督局備案。第五條 企業標準正式文本,應采用鉛印、描曬等印刷方式,不得手書。其封面、首頁、續頁、格式,按市技術監督局制定的統壹格式辦法。第六條 企業標準備案時,須報送備案表、正式文本、編制說明、審查紀要和審查人員名單。
企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時,須同時報送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及其中文譯本,或所剖析的國外樣品、樣機的說明書以及測試數據報告。
上述文件壹式三份,壹份附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壹份附送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壹份企業自留。第七條 企業標準經備案審查符合本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編號,並在產品企業標準備案表及標準正式文本上加蓋備案標誌。第八條 企業標準需作修改和補充的,由企業填寫《產品企業標準修改報告單》,報原受理備案部門備案。已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標準,修改時不得降低其技術水平。第九條 企業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不得超過3年。當與企業標準相關的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發布時,企業標準必須及時復審。經復審被確認繼續有效或廢止的企業標準,由企業填寫《企業產品標準復審通知單》報告原受理備案部門;被確認需要修訂的企業標準,修訂後復新辦理備案。第十條 經備案的企業標準,企業應嚴格執行,受理備案部門應監督實施。
對不按本規定辦理備案的企業、事業單位,由市、區、縣技術監督局或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責令其限期改進,並可通報批評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第十壹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市技術監督局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