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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圖像采集設備和其他相關設備記錄涉及公共安全領域信息的視頻系統。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業、本系統、本區域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協助對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和維護進行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使用和維護的日常監督管理。第五條下列單位和地區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壹)黨政機關、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電信、郵政、金融和服務單位、博物館、檔案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生產、銷售、儲存場所等重要單位的所在地;

(二)賓館、飯店、商場、醫院、學校、幼兒園、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賽事舉辦場所、居民區、停車場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三)重點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立交橋、機場、火車站、地鐵和地鐵站、公共汽車和公共汽車重要交通樞紐;

(四)城市給排水、電力、燃氣、供熱設施、城市河湖等重要水工程和其他重要城市基礎設施;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和地區。

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其他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區域,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六條依照本辦法規定自建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單位,應當符合政府的統壹規劃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單位範圍以外的公共區域的圖像信息。第七條交通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由政府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區域內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第八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信息化部門和公安機關* * *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應當具備采集、錄像和傳輸功能。第九條建立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不得侵犯公民隱私;對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應當采取安全措施。

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壹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用戶應當自系統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按照安全隸屬關系向市或者區、縣公安機關申報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沒有保衛隸屬關系的,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備案。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設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用戶,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按照前款規定向公安機關申報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第十二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壹)對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密切接觸的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培訓;

(二)建立安全檢查、運行維護、應急處理制度;

(3)保持圖像信息清晰,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四)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

用戶委托其他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雙方應當明確保證系統的安全運行。第十三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圖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值班監督制度,發現涉及治安* * *的可疑信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建立圖像信息使用登記制度,對圖像信息記錄人員、轉移時間、轉移用途等事項進行登記;

(3)在規定的期限內保留圖像信息,在保留期限內不得隨意刪除或銷毀圖像信息的原始數據記錄。第十四條負責圖像信息監控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各項圖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堅守崗位,愛護儀器設備,保守秘密。

與圖像信息監控無關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監控場所。除依照本辦法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閱、復制、提供或者傳播留存的圖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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