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新能源汽車制造、研發、服務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貫徹國家政策;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服務行業和會員,服務政府部門和社會,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會員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權益;促進企業集團凝聚力,努力把中國建設成為世界新能源汽車強國。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主管機關、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組住所:北京。
第六條本集團業務範圍(壹)調查研究新能源汽車產業經濟運行、技術進步和資產重組情況,為政府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技術政策、行業發展規劃、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方向提供建議和服務;跟蹤研究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相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新能源汽車產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經濟信息;跟蹤了解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為會員、全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受政府部門委托,依法進行行業統計;
(三)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市場貿易和延伸服務發展,促進產業國際化,規範企業市場行為,代表行業參與多邊和雙邊貿易規則談判,組織行業開展貿易救濟和應對貿易摩擦,維護新能源汽車產業安全;
(四)受政府部門委托,組織制定和修訂新能源汽車行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國家標準化政策法規,組織宣傳實施各類技術標準,提供相關建議;
(五)制定行業規範並監督實施,促進行業自律,協調同行價格糾紛,維護公平競爭;
(六)反映會員的要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交流和與國際對口行業組織的交流;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承辦或組織、協調、舉辦行業內大型國內外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
(八)按照會員要求,組織人員、技術、職業、維修行業安全培訓;
(九)辦好新能源汽車產業綜合刊物,開展咨詢服務;
(十)參與項目和產品的論證、評審,並被授權參與生產、流通領域的資質審查;
(十壹)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提供會員要求的其他服務。第七條本團體成員類型:單位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四)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工商註冊法人營業執照,從事本行業產品生產、經營、投資、咨詢業務的企業(集團、公司),以及依法在本行業註冊的科研設計院、高等院校、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集團單位成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組章程,執行本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遵守本團體的章程、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1年內未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本屆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內的原則、目標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執行理事,決定秘書長的任命;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會費繳納標準和方式,並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65438+董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3)行長、副行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歲;
(4)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應當辦理辭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主席、副主席任期三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會長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秘書長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集團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候選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本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第四十壹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12年4月20日經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