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固定資產貸款。用於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工程建設費,技術、設備購置費及安裝費。貸款方式分為:
(壹)中短期貸款;
(二)買方信貸;
(三)銀行貸款;
(四)項目貸款。
二、流動資金貸款。 用於企業在商品生產、 商品流通及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所需的資金。貸款方式分為:
(壹)生產儲備及營運貸款;
(二)臨時貸款;
(三)活存透支。
三、現匯抵押貸款。中國銀行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的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四、備用貸款。根據企業申請的特定用途,經中國銀行審查同意安排待使用的貸款。第六條 貸款貨幣分為本幣和外幣兩類。本幣即人民幣;外幣包括美元、英鎊、日元、港幣、聯邦德國馬克以及中國銀行同意的其他可兌換貨幣。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企業取得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並在中國銀行開立帳戶。
二、企業註冊資本按期如數繳納,並經依法驗資。
三、企業董事會作出借款的決議和出具授權書。
四、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已由計劃部門批準。
五、企業有償還貸款能力,並提供可靠的還款、付息保證。第八條 貸款期限的計算,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規定的還清全部本息和費用之日止。第九條 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不超過七年,個別特殊項目經中國銀行同意,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企業營業執照限定的經營期結束前壹年。第十條 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第十壹條 人民幣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國營企業貸款利率執行。
外幣貸款利率,按中國銀行總行制定的綜合利率執行;也可以由借貸雙方根據國際市場利率協商確定。使用外國買方信貸和其他信貸的利率,以其協議利率為基礎加壹定利差確定利率。第十二條 人民幣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息期和計息辦法執行;外幣貸款按借款合同規定的計息期和計息辦法執行。第十三條 企業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企業提出借款申請書,並根據所需借款的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和資料;
二、中國銀行對企業的借款申請書及提供的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查評估,經審核同意後,借貸雙方協商簽訂借款合同。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時間、金額和用途使用貸款。第十五條 企業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中國銀行認為需要擔保的,必須提供經中國銀行認可的擔保。第十六條 企業向中國銀行提供以下擔保:
壹、信用擔保。企業向中國銀行提供由資信可靠、有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企業及其他單位出具的保證償付貸款本息的不可撤銷的保函。
二、抵押擔保。 由企業將其財產和權益抵押給銀行, 做為償付中國銀行貸款本息的保證。下列各項可以抵押:
(壹)房產、機器設備;
(二)庫存的適銷商品;
(三)外幣存款或者存單;
(四)可變現的有價證券及票據;
(五)股權及其他可轉讓的權益。第十七條 抵押擔保貸款,企業須與中國銀行簽署抵押文件。抵押文件須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抵押物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足額保險。
中國銀行認為必要時,企業應當提供信用加抵押擔保。第十八條 企業須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期如數償還貸款,支付利息和費用。第十九條 企業在納稅之後的凈現金收入,應當首先償還固定資產貸款。第二十條 對不遵守借款合同規定的企業,中國銀行有權根據借款合同,視違約情節,采取以下措施以維護權益:
壹、限期糾正違約事件;
二、停止發放貸款;
三、提前收回貸款;
四、通知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