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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海事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海洋管理、環境保護、水上交通安全、航行安全、船舶和水上設施檢查的法律、法規和規範,維護國家權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多邊和雙邊國際條約的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2.管理轄區內國際航行和國內航行船舶登記的操作手冊和文件以及船舶法定設備的審查和發放;負責轄區內外外國籍船舶的管理,審理外國籍船舶(含港澳船舶)進入轄區未開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請,並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受理轄區內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和審核申請。

3.根據授權,負責制定船舶檢驗和引航員代理機構、船員管理公司的資質標準,審查和監督船員和引航員培訓機構的資質及其質量體系,指導和管理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實施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4.根據授權,負責船員適任證書的培訓、評估、考試和發證管理,船員服務簿、船員證書和出境證書的發放和管理,以及船員專業和特殊培訓及其考試發證的管理;負責各分公司船員培訓、考試和發證職能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組織實施廣州市船員適任證書全國統壹考試,管理國際海事研究委員會船員培訓發證和值班分委會。

5.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事故、汙染事故和水上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置、調查和處理;協調和指導轄區船舶防雷雨、防臺風、防汛、枯水期等季節性安全工作;組織水上搜救工作;負責危險品運輸和管理咨詢業務。

6.負責轄區內港口國和船旗國監督安全檢查、船舶安全檢查、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檢、國內航行船舶出入境簽證、強制引航、載運危險品和其他貨物船舶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止船舶汙染水域監督。

7.根據授權,負責組織協調水上溢油應急反應。

8.負責沿海國監、水上巡邏、通航環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維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核和監督管理、航行警(通)告等工作。;負責轄區內VTS系統的規劃建設和華南地區VTS系統設備的維護;審查錨地、重要水域的劃定和港口岸線的使用。

9.受海事局委托,監督管理規定管轄範圍內的船舶檢驗工作;負責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和船舶和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管理;審查和管理船舶檢驗機構的資質;組織驗船師考試,協助發證;代理監督管理轄區內外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受理船舶檢驗投訴,參與重大海損事故的調查,協調各方面檢驗機構之間的關系;維護和管理國家船舶檢驗數據庫,負責國際海事研究委員會船舶檢驗分委會的日常管理。

10.根據授權,具體負責廣東轄區內船舶、水上設施和海產品的法定檢驗,並簽發檢驗證書;負責鄉鎮船廠生產技術條件的審批發證和船廠焊工的考試發證;承擔法定檢查授權。

11.負責南海地區海上幹線公共航標和沿海主要港口航標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專業單位專用航標設置的審批和監督。

12.根據授權,負責南海的探測、基礎調查、水文觀測、資料收集、有關航海圖書資料的編寫和發行。

13.根據授權負責轄區內水上安全通信、船舶和沿海無線電臺的管理。

14.根據授權,負責協調轄區與港澳之間的海事業務管理。

15.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局範圍內的計劃、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固定資產、收費、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社會保險、技術裝備、科技教育、政務信息、黨群、審計、紀檢監察、公安、精神文明建設、宣傳等工作。

16.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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