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規定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貯存企業。第三條 海關總署統壹負責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註冊管理工作。第四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獲得海關總署註冊。第二章 註冊條件與程序第五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條件:
(壹)所在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通過海關總署等效性評估、審查;
(二)經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設立並在其有效監管下;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和防護體系,在所在國家(地區)合法生產和出口,保證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四)符合海關總署與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商定的相關檢驗檢疫要求。第六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方式包括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註冊和企業申請註冊。
海關總署根據對食品的原料來源、生產加工工藝、食品安全歷史數據、消費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並結合國際慣例確定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方式和申請材料。
經風險分析或者有證據表明某類食品的風險發生變化的,海關總署可以對相應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註冊方式和申請材料進行調整。第七條 下列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註冊:肉與肉制品、腸衣、水產品、乳品、燕窩與燕窩制品、蜂產品、蛋與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餡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業產品和麥芽、保鮮和脫水蔬菜以及幹豆、調味料、堅果與籽類、幹果、未烘焙的咖啡豆與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第八條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對其推薦註冊的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確認符合註冊要求後,向海關總署推薦註冊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壹)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函;
(二)企業名單與企業註冊申請書;
(三)企業身份證明文件,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
(四)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企業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聲明;
(五)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對相關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的審查報告。
必要時,海關總署可以要求提供企業食品安全衛生和防護體系文件,如企業廠區、車間、冷庫的平面圖,以及工藝流程圖等。第九條 本規定第七條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出註冊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壹)企業註冊申請書;
(二)企業身份證明文件,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
(三)企業承諾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聲明。第十條 企業註冊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所在國家(地區)、生產場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人、聯系方式、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註冊編號、申請註冊食品種類、生產類型、生產能力等信息。第十壹條 註冊申請材料應當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相關國家(地區)與中國就註冊方式和申請材料另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第十二條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第十三條 海關總署自行或者委托有關機構組織評審組,通過書面檢查、視頻檢查、現場檢查等形式及其組合,對申請註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評估審查。評審組由2名以上評估審查人員組成。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和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協助開展上述評估審查工作。第十四條 海關總署根據評估審查情況,對符合要求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予以註冊並給予在華註冊編號,書面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對不符合要求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予註冊,書面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