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對轄區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提升登記管理水平。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承擔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管理職責。
各級登記機關依法履行登記管理職責,執行全國統壹的登記管理政策文件和規範要求,使用統壹的登記材料、文書格式,以及省級統壹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系統,優化登記辦理流程,推行網上辦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規範化、標準化登記管理服務。第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記管理由省級登記機關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管理由地市級以上地方登記機關負責。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登記管轄作出統壹規定;上級登記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將部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交由下級登記機關承擔,或者承擔下級登記機關的部分登記管理工作。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統壹登記管理業務規範、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歸集全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統壹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系統,歸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規範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流程,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強化部門間信息***享和業務協同,提升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便利化程度。第二章 登記事項第六條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類型依法登記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類型、經營範圍、住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名稱、類型、經營範圍、住所、出資額、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資人(主管部門)名稱。
(三)個人獨資企業:名稱、類型、經營範圍、住所、出資額、投資人姓名及居所。
(四)合夥企業:名稱、類型、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出資額、執行事務合夥人名稱或者姓名,合夥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名稱、類型、經營範圍、住所、出資額、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分支機構:名稱、類型、經營範圍、經營場所、負責人姓名。
(七)個體工商戶: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經營者姓名、住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名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類型依法備案下列事項:
(壹)公司:章程、經營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公司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章程、經營期限、登記聯絡員。
(三)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聯絡員。
(四)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合夥期限、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成員、登記聯絡員。
(六)分支機構:登記聯絡員。
(七)個體工商戶:家庭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登記聯絡員。
(八)公司、合夥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備案事項由登記機關在設立登記時壹並進行信息采集。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