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信訪請求,是指信訪人向本市國家機關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本條例所稱信訪事項,是指本市國家機關依法受理的信訪請求。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和信訪人的信訪活動。
國家機關處理信訪請求,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暢通信訪渠道,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保障信訪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第五條 本市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三)有關的國家機關、基層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相互配合;
(四)方便信訪人。第六條 國家機關信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
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對信訪工作負總責,主管負責人負主管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工作分工負分管責任。第七條 國家機關應當將通過信訪渠道收集的信息納入決策評價體系,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化解導致信訪事項的社會矛盾和糾紛。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利益協調機制,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政策等手段和教育、協調、調解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第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將信訪工作納入機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第九條 本市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對排查出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社會矛盾和糾紛,采取疏導、協調、交辦、督辦、工作建議等方式予以化解。
國家機關發現重大、緊急信訪信息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並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第十條 本市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通過會商、協調、督查等方式,研究處理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第十壹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議征集制度。信訪人提出的建議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國家機關給予獎勵和表彰。第十二條 本市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信訪工作負總責。
本市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兼顧單位利益、職工利益和社會公***利益,主動排查、妥善處理本單位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積極協助國家機關做好涉及本單位的信訪工作,***同維護社會穩定。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可以聘請律師、心理咨詢師、相關領域專家、社會誌願者,為信訪人和國家機關提供法律和其他專業知識的咨詢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信訪工作需要,組織律師采取多種形式為信訪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第十四條 本市信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五條 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第十六條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二)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其信訪請求有關的咨詢服務;
(三)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請求;
(四)向辦理機關查詢其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五)要求對姓名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