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第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議事協調工作機制,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第壹責任人。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事務;有關政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本市鼓勵政府及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代表視察等方式,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第七條 本市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企業經營者、有關社會人士作為監督員,發現營商環境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員的監督,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第八條 本市與天津市、河北省協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逐步實現政務服務標準統壹、資質互認、區域通辦。第二章 市場環境第九條 本市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創新體制機制,為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創造國際領先的發展條件。第十條 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服務資源;保障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市各類支持發展政策;保障在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等公***資源交易活動中獲得公平待遇。
禁止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收費和攤派行為。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需要,政府采取征收征用、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承諾等措施的,應當依法對市場主體予以補償。第十壹條 本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批復的《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要求,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產業發展政策和新增產業禁止限制目錄。本市新增產業禁止限制目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政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各區人民政府、有關政府部門不得制定新增產業禁止限制目錄。
本市新增產業禁止限制目錄和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第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簡化市場主體註冊登記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申請設立市場主體或者變更登記事項,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的章程、協議、決議和住所使用證明等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二)設立壹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即時辦結,並根據需要壹次性向申請人提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營業執照、公章和票據。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壹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設立壹般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登記經營範圍;
(四)多個市場主體可以使用同壹地址作為登記住所;
(五)市場主體可以在登記住所以外的場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但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自行公示實際生產經營場所的地址;
(六)市場主體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申請在其營業執照上註明分支機構住所,不再單獨申請營業執照。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稱壹般經營項目,是指市場主體不需要經過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許可即可以開展的經營項目。
市場主體簡化註冊登記手續的具體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