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註冊地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2、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4、企業在填報上壹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於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具體流程為:
1、申報。申報企業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提交認定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認定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上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損益表),並須專項列出研究開發費用和由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產生的收入,提供科技成果證明、自主知識產權證明、新產品鑒定等材料;
2、認定。各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對轄區內申報企業填報的信息和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給予認定;
3、備案。對各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其有關信息納入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數據庫作為備案;
4、監督檢查。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將定期不定期對各設區市、定州市和辛集市、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開展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綜上所述,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由各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定州市和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負責。
法律依據: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托壹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采取企業自主評價、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科技部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