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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銀行國內信用證業務詳細流程

《 國內信用證業務管理辦法》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制定。

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支付的付款承諾。 國內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國內信用證以中文辦理. 國內信用證只限於轉帳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國內信用證必須以人民幣計價。

1.、國內信用證適用於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的結算,開立國內信用證必須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

2、國內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購銷合同相互獨立,銀行在處理信用證業務時,不受購銷合同的約束。

銀行作出的付款、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關系的制約。

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

3、在國內信用證結算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只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及勞務。

4、國內信用證項下的融資按照 貿易融資及保函授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5、辦理國內信用證業務的各種憑證、文本以及協議必須使用總行統壹制定的格式。

6、辦理業務按照總行金融機構部規定的授權簽字人權限進行辦理,核押人員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同時核對簽字人權限是否在規定權限內。

7、國內信用證項下的收費原則上應執行總行統壹標準,各分行可根據客戶和業務的具體情況,在總行授權範圍內進行浮動或減免。

8、各項業務的會計核算手續、會計科目的使用,按總行財會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9、國內信用證業務嚴格執行授權有限、分級管理的審批制度。總行國際結算部統壹負責國內分行開辦國內信用證業務的授權工作,並將定期更新國內信用證業務授權機構表。

10、各行敘做跨系統的國內信用證業務,應嚴格遵守相關的報批制度及報備制度。

11、總行將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行國內信用證業務制度執行和開展情況,檢查結果將納入總行對分行的目標責任考核中,對於發現有章不循和隱瞞不報、遲報、漏報等問題,總行將予以通報。

中信銀行國內信用證業務詳細流程:

壹、收費標準:

1、開證手續費:開證金額的0.15%收取,最少不低於100元;

2、修改手續費:100元/筆;增加金額修改的,對增額部分按開證手續費標準收取,最少100元;

3、通知手續費:50元/筆;

4、修改通知手續費:50元/筆;

5、議付手續費:按單據金額的0.1%收取;

6、郵電費(標準按郵電部門規定統壹收費);

二、賣方申請打包貸款:國內證打包貸款是指我行依據貸款申請人(賣方)提交的境內銀行開來的有效信用證正本為銷售依據,在交貨前組織生產及采購的過程中,為解決貸款申請人(賣方)臨時性資金短缺,向其提供的短期貸款;比照我行流動資金貸款標準審查。打包貸款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80%;打包貸款期限應與信用證付款期限匹配或信用證交單期限相匹配。利息要看妳申請貸款時的實際利率、期限、本金。

三、賣方申請國內證議付:國內證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情況下扣除議付利息後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只審核單據而未付出對價的,不構成議付;申請議付的信用證必須是可議付延期付款跟單信用證,議付行為受益人的開戶行並被信用證指定議付;對於單證不符的單據,我行可在收到開證行的到期付款確認書及授權議付確認後辦理議付。議付利率比照貼現利率指導價格執行;議付期限應為議付日至信用證付款到期日加合理寬限期(3天)。

四、買方融資:融資期限應符合購買貨物合理周轉的回款時間,不能隨意延長,防止客戶挪用貨款,融資期限應控制在180天(含)以內,對延期付款國內信用證項下的買方付款應嚴格控制,信用證期限與付款融資合計應控制在180天(含)以內;國內證付款融資利率可比照同檔次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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