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戰略引領。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國際化經營規劃,堅持聚焦主業,註重境內外業務協同,提升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二)依法合規。遵守我國和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商業規則和文化習俗,合規經營,有序發展。
(三)能力匹配。投資規模與企業資本實力、融資能力、行業經驗、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等相適應。
(四)合理回報。遵循價值創造理念,加強投資項目論證,嚴格投資過程管理,提高投資收益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第二章 境外投資監管體系建設第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境外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境外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境外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五)境外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資項目的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對所屬企業境外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送國資委。第八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建立並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提升境外投資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全覆蓋動態監測、分析與管理,對項目面臨的風險實時監控,及時預警,防患於未然。中央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向國資委報送的有關紙質文件和材料,應同時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電子版信息。第九條 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壹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報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中央企業應當在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