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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推動中央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和《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幹意見》(國發〔2015〕6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央企業在境外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本辦法所稱境外重大投資項目是指中央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境外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並經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第三條 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監管的原則,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範、風險控制有力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境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第四條 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強化戰略規劃引領、明確投資決策程序、規範境外經營行為、加強境外風險管控、推動走出去模式創新,制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境外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對境外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第五條 中央企業是境外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投資管理體系,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科學編制境外投資計劃,研究制定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切實加強境外項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資風險防控能力,組織開展境外檢查與審計,按職責進行責任追究。第六條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戰略引領。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國際化經營規劃,堅持聚焦主業,註重境內外業務協同,提升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二)依法合規。遵守我國和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商業規則和文化習俗,合規經營,有序發展。

(三)能力匹配。投資規模與企業資本實力、融資能力、行業經驗、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等相適應。

(四)合理回報。遵循價值創造理念,加強投資項目論證,嚴格投資過程管理,提高投資收益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第二章 境外投資監管體系建設第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境外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境外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境外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五)境外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資項目的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對所屬企業境外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送國資委。第八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建立並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提升境外投資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全覆蓋動態監測、分析與管理,對項目面臨的風險實時監控,及時預警,防患於未然。中央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向國資委報送的有關紙質文件和材料,應同時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電子版信息。第九條 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壹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報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中央企業應當在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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