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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增強濱海新區的人口引進能力,引導人口的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動。10月8日,濱海新區公安局官網65438,發布《關於的通知》向公眾征求意見,內容如下:

關於《濱海新區戶籍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增強濱海新區的人口引進能力,引導人口的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動。根據2022年5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支持“濱城”建設的若幹政策措施》(津府[2022]11號)和2022年8月15日濱海新區發布。

第壹,公眾咨詢的起止時間

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

第二,反饋渠道

電子郵件:bhgajzaglzd@tj.gov.cn;

電話:022-66977890

為保證評論詳細有效,請留下您的姓名、聯系電話、郵箱等有效聯系方式。

天津濱海新區公安局

65438+2022年10月7日

濱海新區戶籍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壹是鼓勵高校畢業生和學生落戶“濱城”(區教體局、區公安分局)

(1)申請條件

符合條件的本市全日制高職高專及以上院校畢業生和學生,經本人申請,可在濱海新區落戶。支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直系親屬通過避難方式落戶。

(二)申請材料

1,個人申請(承諾社保記錄);

2.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不含首頁);

4.在校證明或畢業證;

5.學歷認證(涉及畢業生);

6.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義在濱海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定居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明(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和親屬關系證明;

7.在濱海新區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濱海新區人才市場集體戶落戶,無需提供落戶地點材料。

(3)申請流程

本市全日制高等職業院校及以上集體戶口的在校學生、畢業生,持上述材料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手續並當場辦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請避難的,按照天津市現行戶籍政策落戶。

二是鼓勵新區產業工人落戶“濱城”(區教體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人社局、市規劃和資金管理局濱海分局、區公安分局、開發區管委會)。

(1)申請條件

在濱海新區正常經營的企業工作,且企業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同期無其他省市1年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個人和企業均可在濱海新區申請落戶。其中35周歲以下可直接落戶(高中及以下不允許報名),35周歲以上須在濱海新區有名額。

(二)申請材料

1,申請結算承諾書;

2.居民身份證;

3.天津市居住證;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5、本市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6.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義在濱海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的,提交產權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義)和親屬關系證明;

7、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交單位集體戶口首頁,單位同意落戶的證明材料;

8.在濱海新區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濱海新區人才市場集體戶落戶,無需提供落戶地點材料。

(3)申請流程

1.申請人的企業按規定在公安民生服務平臺註冊並填寫企業正常運轉保障後,網上提交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郵寄信息;

2.濱海新區教體局、各開發區、TEDA街道相關教育部門對高中及以下學籍進行審核;

3.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和各開發區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審核企業目前的生存狀態和基本註冊信息;

4.濱海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開發區相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在本企業就業和過去1年社保繳費情況進行復核,對同期異地社保繳費情況進行復核;

5.市規劃資金管理局濱海分局和各開發區相關產權登記部門對產權證進行審核;

6.濱海新區公安分局對犯罪記錄、居住證簽註、親屬關系進行審核;

7.經區教體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人社局、市規劃資金管理局濱海分局、區公安分局、開發區和TEDA街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公安機關打印並郵寄《準予遷入證明》。

三是鼓勵京津冀協同重點企事業單位員工落戶(區商促局、區人社局、區公安分局、開發區管委會)

(1)申請條件

北京市和經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集體認定並簽訂框架協議的外省市,將企事業單位整體搬遷,支持隨企業搬遷並在企業工作滿壹年的職工落戶濱海新區,支持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通過避難方式落戶濱海新區。

(二)申請材料

1,申請結算承諾書;

2.居民身份證;

3.天津市居住證;

4、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外地社保總部提供異地社保憑證);

5.直接落戶濱海新區人才市場的集體戶,不需要提供落戶地點的材料。

(3)申請流程

1.申請人的企業按規定在公安民生服務平臺註冊並填寫企業正常運轉保障後,網上提交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郵寄信息;

2.濱海新區商務促進局或各開發區管委會對企業與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簽訂的框架協議進行審核;

3.濱海新區人社局和各開發區人社部門進行就業認定和社會保險繳納審核;

4.濱海新區公安分局審核無犯罪記錄和居住證簽註;

5.經區商促局、區人社局、區公安分局和各開發區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公安機關打印並郵寄《準予遷入證明》。

四、鼓勵持“濱城”有效居住證的準市民落戶(區教體局、區人社局、市規劃和資金管理局濱海分局、區公安分局、開發區管委會)。

(1)申請條件

持有濱海新區有效居住證滿三年(近1年在天津市正常連續繳納個人社會保險費且同期在外省市無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在濱海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高中及以下不允許登記)的申請人,支持在濱海新區合法穩定住所落戶。

(二)申請材料

1,申請結算承諾書;

2.居民身份證;

3.天津市居住證;

4、本市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5.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義在濱海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定居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明(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和親屬關系證明。

(3)申請流程

1.申請人在公安民生服務平臺進行實名登記,並在網上提交相關材料和郵寄信息;

2.濱海新區教體局、各開發區、TEDA街道相關教育部門對高中及以下學籍進行審核;

3.濱海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開發區相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過去1年的社保繳納情況進行審核,對同期異地社保繳納情況進行審核;

4.市規劃資金管理局濱海分局和開發區產權登記部門對產權證進行審核;

5.濱海新區公安分局對犯罪記錄、居住證簽註、親屬關系進行審核;

6.經區教體局、區人社局、市規劃資金管理局濱海分局、區公安分局、開發區和TEDA街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公安機關打印並郵寄《準予遷入證明》。

5.鼓勵在“濱城”創業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落戶(區教體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人社局、區稅務局、市規劃和資金管理局濱海分局、區公安分局、開發區管委會)。

(1)申請條件

在濱海新區創業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高中及以下不允許註冊;1年內無其他省市同期社會保險繳納記錄),且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5萬元以上,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上(企業正常連續為其繳納1年社會保險費,無壹例外同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支持其在濱海新區人才市場合法穩定住所或集體戶落戶。

(二)申請材料

1,申請結算承諾書;

2.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和5名職工的居民身份證;

3.天津市居住證;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5.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6、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和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7.在濱海新區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的,需提交產權證(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義)和親屬關系證明;

8.在濱海新區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濱海新區人才市場集體戶落戶,無需提供落戶地點材料。

(3)申請流程

1.申請人的企業按規定在公安民生服務平臺註冊並填寫企業正常運轉保障後,網上提交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郵寄信息;

2.濱海新區教體局、各開發區、TEDA街道相關教育部門對高中及以下學籍進行審核;

3.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和各開發區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審核企業目前的生存狀態和基本註冊信息;

4.濱海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開發區相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1年內職工在企業就業和社保繳費情況進行了審核,並對同期異地社保繳費情況進行了復核;

5.濱海新區稅務局和各開發區相關稅務部門對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審核;

6.市規劃資金管理局濱海分局和各開發區相關產權登記部門對產權證進行審核;

7.濱海新區公安分局對犯罪記錄、居住證簽註、親屬關系進行審核;

8.經區教體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人社局、區稅務局、市規劃和資金管理局濱海分局、區公安分局、開發區和TEDA街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公安機關打印並郵寄《準予遷入證明》。

6.鼓勵為“濱城”做出貢獻的人員落戶(區工會、區團委、區人社局、市規劃局濱海分局、區婦聯、區公安局)。

(1)申請條件

在濱海新區工作生活並獲得五壹勞動獎章、五四青年獎章、技能大師、三八紅旗手、見義勇為區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外省市人員,可在人才市場申請落戶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集體戶。

(二)申請材料

1,申請結算承諾書;

2.居民身份證;

3.天津市居住證;

4.榮譽證書;

5.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義在濱海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的,提交產權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義)和親屬關系證明;

6、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交單位集體戶口首頁、單位同意落戶證明材料;

7.在濱海新區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濱海新區人才市場集體戶落戶,無需提供落戶地點材料。

(3)申請流程

1.申請人在公安民生服務平臺進行實名登記,並在網上提交相關材料和郵寄信息;

2.濱海新區總工會、團市委、人社局、婦聯、公安局分別評審區級以上榮譽稱號;

3.市規劃局濱海分局審核產權證;

4.濱海新區公安分局對犯罪記錄、居住證簽註、親屬關系進行審核;

5.經區總工會、區團委、區人社局、市規劃局濱海分局、區婦聯、區公安局等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公安機關打印並郵寄《準予遷入證明》。

其他事項:

1,註銷騙取落戶資格人員的戶口,列入“黑名單”;落戶申請人不能有犯罪記錄,故意隱瞞犯罪記錄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弄虛作假的相關企業取消申報資格。

2.本細則由天津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並擁有最終解釋權。

3.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後期將根據運行情況進行優化、調整和完善。

(來源:天津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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