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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動社會公示制度

法律分析:

重大事件社會公示制度是實現憲法賦予公民知情權的體現。也正是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的“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與群眾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部門實行公開辦理制度。”化身。有利於人民知情權的實現,真正體現了“主權在民”的精神。社會公示的方式根據內容確定,分別或連續在新聞媒體、相關會議、文件通報、單位政務公開專欄和相關行政村、基層站公告欄進行。有關內容向社會公示前,必須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公示結束後,群眾的反映、建議和舉報,由相關職能部門和鎮按照“件件有著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予以受理和答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辦公廳(室)負責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壹)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組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職能。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則,以公開為規範,不公開為例外。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衍生問題:

重大事件社會公示制度和反映社情民意的制度有什麽區別?

1,概念不同:

公民向決策機關反映意見、提出建議,就是通過反映社情民意的制度參與民主決策。

決策機關將所有涉及公眾利益的決策進行公示,公民在了解相關內容後發表意見並提出建議。這就是公民通過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參與民主決策。

2.不同的方式:

反映社情民意的制度是自下而上反映意見,提出建議;社會公示制度是自上而下公布草案或征求意見。

3、時間不同:

“社情民意反映系統”在民主決策中的參與更多是在決策之前;“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在民主決策中的參與更多的是在決策之後。

4、角色不同:

社情民意應對系統主要強調為了形成決策而征求意見的過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強調決策結果的公布,便於人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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