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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促進勞動關系和諧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系的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堅持預防與查處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勞動保障監察監管體系,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將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處理勞動保障違法事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拒絕和阻礙勞動保障監察。第八條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行業協會依法指導、幫助用人單位規範用工,配合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二章 勞動保障監察職責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壹)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扣押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專業技術資格證、職業資格證、社會保障卡等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財物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建立用工檔案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以及執行集體合同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以及遵守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遵守職業培訓和招用技術工種規定的情況;

(九)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十)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十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等遵守有關專門規定的情況;

(十二)有關組織和人員遵守和執行社會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事項。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完善勞動保障監察信息檔案,建立全市統壹的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

用人單位應當真實、準確地建立以下用工檔案:

(壹)職工名冊。包括勞動者和被派遣勞動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以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二)錄用檔案。包括入職登記表、勞動者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工資檔案。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以及其他勞動報酬的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四)勞動密集型企業還應當建立職工工時檔案。工時檔案包括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用工檔案應當以紙質或者電子形式至少保存兩年。職工名冊、錄用檔案和工資檔案應當至少保存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兩年。第十壹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完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和公示制度,實行分級、分類監管。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記錄的用人單位實行重點監控,加強日常監管。

有關行政部門審查用人單位承接投資、參加政府采購等申請時,應當將用人單位三年內是否存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記錄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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