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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強化企業信用約束,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社會征信機構從事與企業有關的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的組織(以下統稱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以及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第四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真實、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各級行政機關和企業對其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企業信用信息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工作,推進企業信用信息的公示、使用工作。

各級行政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是有關行業、領域內企業信用信息采集、提供、公示和使用的責任主體。第六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督促企業履行信用信息公示義務,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第七條 本市建立統壹的數據交換***享平臺、重慶市法人信息數據庫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實現企業信用信息的統壹歸集、公示和***享***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包括信用重慶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數據交換***享平臺、信用重慶網站和重慶市法人信息數據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的建設和維護。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行政機關制定數據交換標準。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數據交換標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信用信息記於企業名下並歸集到重慶市法人信息數據庫。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采集、提供的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壹)行政許可信息,包括許可名稱、具體事項、許可時間、有效期限和延續、變更、撤回、撤銷、註銷等信息;

(二)行政登記信息,包括登記名稱、具體事項、登記時間、有效期限和延續、變更、註銷等信息;

(三)行政征收信息,包括征收名稱、征收執行情況等信息;

(四)行政給付信息,包括給付名稱、給付內容、給付形式等信息;

(五)行政命令信息,包括命令名稱、命令內容、命令執行情況等信息;

(六)行政確認信息,包括確認名稱、確認內容、確認時間等信息;

(七)行政獎勵信息,包括獎勵名稱、獎勵內容、獎勵時間等信息;

(八)行政處罰信息,包括處罰的決定機關、違法行為名稱、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種類、處罰數額、處罰日期、處罰決定書文號和生效日期,以及執行處罰決定等信息;

(九)行政強制執行信息,包括執行的實施機關、違法行為類型、違法事實、執行依據、執行種類、執行日期、執行決定書文號和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執行相關信息;

(十)其他依法應當歸集的信息。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行政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信息範圍及內容編制企業信用信息目錄。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企業信用信息目錄采集有關行業、領域的企業信用信息。

根據工作需要,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其他行政機關對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內容進行調整。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采集、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內容不包含過程性信息,不得附加信用評價意見。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不予歸集的企業信用信息不得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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