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市外施工企業承接工程後,應當組織主要管理和技術人員進駐項目部,參加市城鄉建委的質量標準和安全管理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外地在渝施工企業參加投標活動,其在渝負責人必須在場。
第十四條禁止市外建築企業將重慶市工程項目的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勞務分包企業。
第十五條外地建築企業在重慶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重慶市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自覺接受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市外建築業企業在重慶市施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整改、罰款、不良行為記錄、市場清理等處理。、已被清理出重慶建築市場的市外施工企業,三年內不得在重慶註冊,並通知企業註冊地省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1,未在重慶辦理備案手續,擅自進入重慶施工;使用虛假證明材料或者將資質證書借給他人在重慶承接工程的;
2.在重慶施工期間,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和壹般生產安全事故;
3、與建設單位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其他施工企業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4.在重慶市建設活動中,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或者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隱瞞或者緩報質量安全事故等違法行為的;
5.派駐重慶中標項目的註冊建造師、技術負責人、專職施工員、專職質檢員、專職安全員等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未按投標時承諾配備,或未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隨意更換的;
6.派駐重慶中標項目的註冊建造師、技術負責人、專職施工員、專職質檢員、專職安全員等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均非註冊人員;
7.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
8.在重慶市建設活動中發生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 1年10月起施行,原《重慶市外來施工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辦法》(渝建發〔2006〕2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