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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前企業所得稅申報有哪些註意事項

政策壹:《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壹、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壹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案例壹

A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4月結束生產經營,並在4月至5月之間開展清算,同時於2015年5月底向稅務機關遞交了註銷申請。

案例分析:該企業在註銷前應當做好三項工作,壹是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二是2015年1月至辦理註銷前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三是就清算所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許多企業認為只要辦理了註銷階段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就可以了,往往忽視漏報了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政策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壹)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案例二

企業B於2014年1月終止生產經營,之後壹直沒有業務收入,於2016年2月提出稅務登記註銷申請。該企業在2013年2月之前年收入額近2000萬,同時具有自開營業稅發票資格。2013年底資產負債表顯示企業有固定資產9.8萬元,企業提出註銷申請時資產負債表固定資產金額為零。

案例分析:在征管實踐中,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以後仍存續了很長時間才註銷的情況極為普遍。稅務機關對B企業進行稅收檢查的時候發現,9.8萬元的固定資產主要組成是電腦以及家私等,企業在停止生產經營後將其送給了職工以及股東,因此至註銷時資產負債表顯示固定資產金額為零。當發生上述將資產已送給他人的情況時,如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如屬於外購的且符合相關條件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的處理原則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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