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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第三條 物業管理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和社會治理體系,建立綜合協調和目標責任機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制定和實施現代物業服務業扶持獎勵政策,促進物業服務專業人才培養,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物業管理信息平臺和物業管理信用評價系統,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承接查驗協議等示範文本,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資源與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綜合執法、人防、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成立和選舉業主組織,協助監督業主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治理、社區建設的關系,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按照職能分工履行職責,及時受理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和相關單位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處理違法行為。第八條 物業管理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和***有物業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用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並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按照以下方式劃分:

(壹)新建物業壹般根據建設用地宗地範圍劃定;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能夠分割並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兩宗以上相鄰的建設用地,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有、***用的,應當劃定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按照現有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劃定;相毗鄰的不同物業管理區域,經由各自區域內業主***同決定,可以合並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第十條 新建物業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範圍、業主***用部位和***用設施設備的配置等內容在房屋銷售現場和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於五十平方米。門崗、監控室、設備房等不計入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比例。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首期開發應當建設物業服務用房,且面積不少於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總面積的二分之壹。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相對集中配置在區域內交通便利處,並具備通水、通電、通信、通風、采光、衛生等基本使用功能和辦公條件。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應當具有獨立通道。第十二條 規劃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並在附圖中註明其具體位置。第十三條 新建物業項目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與集中充電、垃圾分類投放與分類收集等設施,應當與物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規劃設計車位、車庫應當配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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