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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牛羊定點屠宰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牛羊屠宰管理,保證牛羊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牛羊屠宰和牛羊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牛羊產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尾等。第三條 本市實行牛羊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除個人自宰自食外,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牛羊屠宰活動。

鼓勵個人委托牛羊定點屠宰(以下簡稱定點屠宰)企業代宰自食的牛羊。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牛羊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牛羊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牛羊屠宰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行政區政府的職責。第五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畜牧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的牛羊屠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牛羊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和生產加工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工商、環境保護、規劃、建設、價格、衛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原則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牛羊屠宰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第六條 本市支持定點屠宰企業與信譽好的牛羊養殖單位和個人、牛羊交易市場建立穩定的供應關系,從源頭上保證牛羊產品質量安全。第七條 市、區政府鼓勵、引導、扶持定點屠宰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推進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信息化和品牌化建設。第八條 肉類行業的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宣傳、普及肉類食品安全知識。第九條 市畜牧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國土、規劃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方便市民的原則編制定點屠宰布局設置規劃,報經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實施。第十條 定點屠宰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全市定點屠宰設置規劃;

(二)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

(三)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及規劃選址要求;

(四)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圈、隔離圈、待宰間、急宰間、屠宰間、檢驗室以及牛羊屠宰設施設備和運載工具;

(六)有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符合屠宰規模和崗位要求的屠宰技術人員;

(八)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檢疫、消毒、冷藏、水洗等設施設備;

(九)有無害化處理病害牛羊和牛羊產品的設施,或者與無害化處理場簽訂的無害化處理委托合同;

(十)有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企業管理制度;

(十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 設立定點屠宰場所的,申請人應當向定點屠宰場所所在地的區政府提出申請,區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區畜牧、環境保護等部門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申請人取得區政府同意的決定後方可開工建設牛羊屠宰廠房,區政府對廠房驗收合格後報市政府,市政府批準後頒發定點屠宰證書和標誌牌。第十二條 市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定點屠宰場所和經營企業名單。第十三條 定點屠宰企業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讓定點屠宰證書和標誌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誌牌。

定點屠宰企業不得出租、出借定點屠宰場所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牛羊屠宰活動。第十四條 定點屠宰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定點屠宰證書的變更手續。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定點屠宰場所所在地的區畜牧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定點屠宰的牛羊應當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附有檢疫證明。牛羊屠宰的檢疫及監督,按照食品安全、動物防疫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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