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
本規定所指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的行政管理行為。第三條 交通、建設、規劃、國土、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和公路有交叉重疊的,其管理權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四條 公路路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路產的義務,有權舉報任何破壞、損壞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壹)辦理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為。
(二)辦理超限運輸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三)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和維護。
(四)公路兩側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
(五)維護公路施工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中涉及公路路政管理事項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七)公路路政執法監督檢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路路政管理職責。第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路路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公路路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第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路政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公路管理機構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舉報屬實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第八條 公路路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佩戴標誌,持行政執法證上崗。
公路路政執法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壹的標誌和示警燈。第九條 公路路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路路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壹節 行政管理事項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依法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壹)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
(二)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種橋梁、牌樓、涵洞、渡槽、隧道、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兩側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四)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壞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
(五)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
(六)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
(七)在公路兩側規定範圍內廣告、標牌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八)與公路接線、設置道口的(即在公路上開設路口)。
(九)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花草的。
(十)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
本條第五、第八項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第十壹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非法設置路障、占道、擺攤,設點修車、洗車,堆放雜物,打谷曬糧,積肥制坯或者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二)傾倒垃圾余泥,亂設廣告、標牌,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設施排汙,車輛裝載泥砂石、雜物拋落路面或者其他汙染公路的行為。
(三)毀壞、擅自移動或者塗改公路附屬設施。
(四)堵塞公路排水系統,擅自利用橋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設施設閘、築壩蓄水。
(五)利用公路橋梁、隧道鋪設輸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氣體或者液體的管道。
(六)其他侵占、破壞、損壞公路路產,危及公路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