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珠海市人才引進審批辦法》(珠府[2017]6號)(以下簡稱《審批辦法》),拓寬人才引進政策覆蓋面,提高人才引進效率,大力引進更多優秀人才,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創新人才高地建設,結合我市實際,進壹步加強人才引進審批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引進的人員(含中央和省駐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新R&D按企業化管理運行的事業單位等))在《審批辦法》中均納入人才引進範圍。在我市就業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我市技工院校、中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在《審批辦法》中納入人才引進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縣以外的城市停留三日以上的,暫住地的負責人或者本人應當在三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並在離開前申報註銷;如果臨時住酒店,酒店會設立旅客登記簿,以便隨時登記。公民在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所居住的市、縣以外的農村地區暫住的,不辦理暫住登記,但在隨時設立旅客登記簿的旅館暫住的除外。
第十六條公民因個人原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停留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期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沒有理由延長時間,又不具備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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