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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六部門聯合發文 加強住房租賃企業監管

近年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特別是長租市場快速發展,隨之而來的長租公寓亂象也頻頻發生。為加強住房租賃企業監管,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回歸住房租賃服務本源,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4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銀保監會等6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從從業管理、租賃經營、資金監管、消費貸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

《意見》針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明確要求各地加強從業管理的同時,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見》提出,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信息時,應當同時發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等。

《意見》明確,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金融機構應當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發放貸款前必須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評估還款能力,核實借款意願,並做好記錄。發放貸款時應明確向借款人告知相關業務的貸款性質、貸款金額、年化利率以及有關違約責任,切實保護借款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額度不得高於住房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貸款資金只能劃入借款人賬戶,同時強化貸款資金用途管理,避免資金挪用風險。對於已實際發放給住房租賃企業的存量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金融機構應制定妥善處置方案,穩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與金融機構***享有“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名單,金融機構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加強名單式管理,對列入上述名單的企業不得發放貸款。

《意見》還提到,要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賃市場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積極引導住房租賃雙方合理確定租金,穩定市場預期。發揮住房租賃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賃企業在穩定市場租金水平方面的示範作用。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租金監測,密切關註區域租金異常上漲情況,對於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長租公寓市場首個系統監管的政策,也成為今年在經營貸管控基礎上,房地產市場迎來的第二個金融市場監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指出,前述規定直擊長租公寓企業各類違規做法,有助於規範市場經營,同時防範經營方面出現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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