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自有場所的,填寫並且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權屬證明;
2、使用非自有場所的,填寫並且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權屬證明;
3、尚未取得權屬證明的,填寫並且提交房屋購買合同、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房屋竣工驗收、規劃建設許可等其中壹種證明文件;
4、尚未取得權屬證明且無法提交上述證明的,填寫並且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合法使用證明。
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有哪些
經營場所證明材料為:
1、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
2、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
3、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
總的來說,市場主體只能登記壹個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八條
市場主體的壹般登記事項包括:
(壹)名稱;
(二)主體類型;
(三)經營範圍;
(四)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五)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
(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登記下列事項: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
(四)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姓名、住所、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壹條
市場主體只能登記壹個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對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