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範圍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依法建設並提供社會化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公示的內容包括:
●按照三證合壹登記制度要求公示壹份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彩色復印件;
●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和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或負責人的聯系方式;
●物業服務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水平、服務標準、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和收費方式;
●物業服務企業的客服電話、工程維修電話、應急值班電話、投訴監督電話;
●電梯、鍋爐、消防、監控、安防等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預案;
●承擔檢測報告,以及* * *二手部分,* * *二手設施設備分布圖,車位權屬等信息;
●水、電、氣、熱的代收代繳,加盟單位的服務電話;
●水、電、熱等公用工程總能耗、明細、費用分攤方式和情況每年第壹季度公示壹次,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壹個月(已實行“壹費制”的住宅小區可不公示該內容);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並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和使用規定》進行公示;
●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利用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開展經營活動的收入及使用情況(如* * *停車費,* * *設施租賃費,* * *部位廣告費等。)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壹個月;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