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定註銷註冊資本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20日起施行1 [1]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8日決定修改《公司法》,自2014年3月20日起施行1。也就是說,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決定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性公司應當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出資的規定。而是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記載於公司章程。其次,註冊資本登記條件放寬。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分別應當達到3萬元、65438+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比例。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公司實收資本不再是登記事項。註冊公司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企業法人的條件為1,股東人數為2人以上(含2人)50人以下(含50人)。2.技術開發、咨詢、服務類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萬元人民幣,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萬元人民幣,以生產經營或者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高於上述限額的,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3.股東* * *應當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在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公司的組織結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