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期準備階段
1.確定環評範圍:企業需明確環評涉及的具體項目和活動範圍,包括建設規模、工藝流程、汙染物排放等。
2.收集資料:收集項目相關的技術資料、環境背景資料、法律法規等,為後續環評工作提供依據。
二、環境影響評價階段
1.編制環評報告: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環評機構,根據項目特點和環境要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報告需全面分析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並提出相應的預防和減緩措施。
2.公眾參與:在環評報告編制過程中,企業需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確保公眾對項目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審查與審批階段
1.提交環評報告:企業將編制完成的環評報告提交至相關環保部門,申請審查。
2.環保部門審查:環保部門對提交的環評報告進行審查,核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評估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
3.審批決策:環保部門根據審查結果,作出是否批準項目建設的決策。如項目需進壹步修改或完善,環保部門將提出具體要求和建議。
四、後期管理與監督階段
1.落實環保措施:企業按照環評報告和環保部門的要求,落實各項環保措施,確保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工作得到有效執行。
2.接受監督檢查:企業需接受環保部門的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確保環保措施得到有效執行,並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綜上所述:
企業環評手續辦理流程包括前期準備、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與審批以及後期管理與監督等階段。企業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環保要求,認真履行環評手續,確保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工作得到有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十六條規定: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組織編制相應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九條規定: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