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的企業名稱屬於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的,由登記主管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企業申請變更名稱,不屬於登記機關管轄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自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其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其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將註銷登記核準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核準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擴展數據:
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
1.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者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或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但投資關系除外;
3.與不到1年前其他企業更改的原名稱相同;
4.與被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同名;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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