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資格是壹個法律術語,主體,通常是指從事某項社會活動的人,包括個人或單位(法人),主體資格,是指主體從事某項工作、職業、活動時依照法律或專業規範應當具備的相應的資質。不具備相應主體資格的人,法律上稱為主體不適格,其所為的行為在法律上可以不被認可。
對於個人來說,主體資格就是身份證或護照,對於公司來說則壹般是公司的註冊證書,也叫營業執照,有時還需要提供存續證明文件或董事股東名冊等。
1、公司材料企業的營業執照、法人代表等證明文件,主要證明公司能夠參與資質申請。
2、財務材料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驗資合格報告、企業財務審核報表、利潤表負債表等,這些都是重要的財務證明。
3、業績材料新辦企業不考察企業工程業績,但需要技術負責人獨立主持過相應工程,這就需要提交技術負責人的工程業績證明。辦理資質升級的,企業要提供承包合同和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有的還涉及到工程圖紙等技術材料。
4、人員材料企業申請資質時,人員都得達到資質要求。要想證明這些人員,壹般準備材料有身份證、職稱證、社保證明等。
5、設備材料所申請資質有設備要求的,企業應提供工程設備的購置發票或租賃證明,工程設備的數量和專業應符合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