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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規則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主,自願性信息披露為輔。自願信息披露作為壹項輔助制度,並不意味著自願信息披露質量不高,不受法律保護。相反,由於自願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主動溝通,往往具有壹定的參考價值。而且,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眾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相關規定中的“不限於此”是為了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留有余地。

中國證監會於2002年6月9日發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上市公司應及時披露所有可能對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並保證所有股東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了解並披露其股份變動情況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變動的重要事項。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減持、質押股份,或者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全體股東披露相關信息。

2002年2月23日,深交所綜合研究所發布了第三系列研究報告《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研究》,對我國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的基本特征、鼓勵和規範以及提高自願性信息披露質量進行了深入研究。建議證券監管部門在相關政策法規中增加鼓勵上市公司自願信息披露的規定,以解決政策法規滯後於公司實踐的矛盾。此外,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應加強對自願信息披露的市場控制,以防止上市公司隨意披露虛假信息,保護市場秩序。與強制性信息披露的監管相比,自願性信息披露的監管需要更多的主觀判斷,更具挑戰性。

深交所於2003年6月165438+10月1日發布的《深交所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對自願性信息披露提出了具體的指引,提出了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投資者關系進行管理的各種活動和方式。主動披露除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以外的信息。上市公司自願披露信息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向公司全體股東和潛在投資者公開,使機構投資者、專業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同等條件下進行投資活動,避免選擇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持續對公司的經營狀況、經營計劃、經營環境、戰略規劃和發展前景等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幫助投資者做出理性的投資判斷和決策。

2004年4月上交所發布的《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自律公約》明確指出,上市公司應當加強信息披露,增進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了解,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建立及時、互信的良好溝通關系。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我們將盡可能完善公司的信息網絡平臺,在網站上開設上市公司自願信息披露及其與監管機構關系的專欄,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則,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讓所有投資者有平等的機會獲得相同的信息。

中國證監會於2005年7月發布的《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指引》鼓勵上市公司主動進行信息披露,加強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信息溝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有效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指出投資者關系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信息充分披露原則。除強制性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以自願披露投資者關註的其他相關信息。公司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美國的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已經形成了以“安全港規則”和“事先預警原則”為主要特征,以“自願披露”為主要精神的完整高效的信息披露體系。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系統的關於自願性信息公開的政策法規,但在政府政策監管的框架下有壹定的空間。但相關監管部門已經意識到自願性信息披露的作用,正在積極鼓勵上市公司加大自願性信息披露力度。近年來,這些規則和準則促進了我國自願性信息披露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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