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多主動檢查。采取白天人員定期和定點檢查與夜間值班人員不定期和不定期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嚴格檢查各類施工現場道路硬化是否全覆蓋,車輛沖洗設備是否正常開啟,施工圍擋是否損壞,噴灑抑塵設施霧化效果是否良好,噴水壓力是否達標等硬件設施運行是否正常。
三是加大查處力度。所有建築工地的負責人必須登記所有參與各種濕式作業的抑塵設備的操作人員,例如灑水器、高壓水槍、噴灑抑塵、洗車等。,對人民負責。同時詳細登記每輛施工車輛的車牌號、駕駛員聯系方式、進出時間,以備查驗。要求合理安排工期,防止夜間擾民現象。城市建築工地施工單位要認識揚塵治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克服消極應對思想,擔負起主體責任,嚴懲整改不力的施工單位,確保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經上壹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經協商意見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職能可以委托給現有機構或者問題可以由現有機構協調解決的,不再設立其他議事協調機構。為在壹定期限內處理某項具體工作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單獨設立議事協調辦公室,具體工作由相關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置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