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房屋的房東和承租人需要到場;攜帶房產證原件;在場各方均帶身份證原件。
2.壹般辦理地點為區房地產交易中心,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當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地產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如果公安想查詢相關租房信息,可以查到。但是以個人名義查詢是違法的。對個人隱私內容的查詢,只能由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如果發現自己的信息被泄露,可以報警處理。
壹、房屋租賃需要的材料有:
1,出租方
(1)房產證(復印件)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
(2)個人身份證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請。除上述文件外,托管人還應提交產權人委托的委托證明。
(4) * *有房屋出租的,除(1)、(2)規定的文件外,還應提交其他* * *同意證明。
2.租戶
(1)承租人為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
(2)承租人為境外人員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承租人為境外單位的,應提交國家安全局批準的相關文件。
(3)承租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相關單位或者組織的有效證明。
二、個人住房出租需要哪些手續?
在我國,房屋租賃是登記備案的。無論是簽訂、解除還是變更租賃合同,當事人都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各地對房屋租賃登記制度的規定不同。以北京市為例,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五十七條。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者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證件名稱、種類、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