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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對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流動性風險防控管理和監督。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條 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第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積極探索與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建立信息互享、政策互通、業務互聯、機構互動的互聯互通機制。第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充分運用現代信息化技術手段,建立智慧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服務系統,推行網上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為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簡便高效的服務。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政策咨詢和投訴建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予以回復或者反饋辦理結果。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第九條 遵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決策機構。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審議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申請。第十條 遵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在市公積金管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工作。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管理部,作為市公積金中心的辦事機構,管理部在市公積金中心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市公積金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在市公積金管委會授權範圍內審核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以及緩繳申請;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建立和繳存情況;

(九)負責向市財政部門申請呆賬核銷;

(十)承辦市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銀行、自然資源、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市公積金中心做好歸集擴面、聯網協查、信息***享、風險防範、行政執法等相關工作。第十二條 市公積金管委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第三章 繳 存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人事關系或勞動關系的各類人員(包括港澳臺同胞及符合繳存有關規定的外籍人員等)。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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