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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企業,應該如何保護商業秘密呢?

企業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所謂企業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企業的商業秘密包括以下四個構成要件:壹是秘密性,即不為公眾知悉,這是商業秘密的本質特征;二是價值性,商業秘密對工商業者具有經濟價值,可以傳授或轉讓,從而成為貿易活動的重要對象,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是實用性,它應該是實用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四是規範性,這是指權利人必須采取保密措施。這四個要件是構成商業秘密必須具備的條件,是相互聯系的,缺少其中任何壹個,都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目前商業秘密糾紛主要表現為勞動者(特別是掌握和經常接觸企業壹定商業秘密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私自帶走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然後與後者開展不正當競爭。隨著我國經濟融入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企業的競爭逐步由國內企業之間的競爭演變為國內和國外企業兩個戰場上的競爭,企業如何在更高級別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爭得壹定的市場份額,是否擁有自己的核心技術和商業秘密非常關鍵。因此,積極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是擺在每個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面前的壹個重要課題。筆者認為,企業可以采取以下幾項措施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

壹、企業可以與職工簽訂保密合同保護商業秘密。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與相關人員訂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是壹種比較好的選擇。因為在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提起侵犯商業秘密的訴訟時,由於用人單位手中有壹份與被告簽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載明了商業秘密的名稱、範圍及其他條款,用人單位在訴訟中僅憑合同本身就能夠證明被告已經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業秘密,並且承諾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從而使用人單位的舉證工作變得相對容易,勝訴的可能性隨之增大。反之,如果不在合同中對商業秘密保護進行約定,由於《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法律對商業秘密的定義是概括性的,在案件審理,某壹信息是不是商業秘密,用人單位、侵權人和法院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用人單位和侵權人誰能勝訴,主要取決於雙方所舉的證據在多大程度上能支持自己的主張,並且能夠被法院所接受。因而,企業勝訴就要困難得多。

1.企業應與哪些人員簽訂保密合同。企業壹般無須與全體人員訂立保密合同,主要是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 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有可能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人,主要包括:(1)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由於他們掌握企業的核心商業秘密,因而容易引起競爭企業的特別註意。(2)壹般技術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因工作需要,他們可能了解部分重要的商業秘密或保密信息,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可能性。(3)市場計劃和銷售人員。這些人往往掌握經營秘密,也是競爭企業註意的重點。(4)財會人員。因為企業的財務狀況包含有大量的不宜公開的信息。(5)秘書人員。他們在參加會議、管理和傳發文件等過程中,會接觸到商業秘密。(6)保安人員。這類人員有機會在下班後或公休日、節假日趁別人不在時,研究、拍攝、復制有關的保密設備和文件。

2.簽訂保密合同的方法。企業與職工簽訂保密合同有兩種方法。壹是企業直接與接觸商業秘密的職工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書》。在簽訂協議書時要註意幾點:第壹,協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的規章制度;第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要以自願為原則,雙方意思表示應真實,權利和義務要對等;第三,主要內容要完整;第四,違約責任要明確。二是企業在與職工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中寫明保密條款和違約責任。

3.保密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壹是應明確企業商業秘密的範圍、保密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職工的保密義務)、違反保密協議的責任等內容。企業的商業秘密通常包括:產品文件、程序軟件、產品配方、制作工藝、生產訣竅、客戶名單、產銷策略、產品成本、標底、標書以及其他不願公開的信息。二是應包括競業避止合同(條款)。競業避止合同又叫“不競爭合同”,是發達國家的雇主約束其雇員行為經常采用的壹種勞動合同或稱勞資合同中的條款。在中國,很多技術含量高的行業及企業,如IT行業,員工在就職時與公司簽訂競業避止合同的現象也較為普遍。競業避止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條款:(1)員工在職期間不得到競爭企業兼職或者任職;(2)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原用人單位競爭;(3)員工離職前不得搶奪原用人單位的客戶;(4)員工不得引誘其他員工離職;(5)員工在離職後的壹定期限(外國壹般為三年)或特定區域內,不得開展與原用人單位競爭的業務或受雇於競爭公司。

二、企業可以采取經濟手段保護商業秘密。壹是以優厚的待遇來保護商業秘密。即對接觸、使用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較優厚的工資、獎金、津貼待遇,同時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壹旦享受特殊津貼,則應負有相應的保密義務。二是以勞動合同長期化來保護商業秘密。在職員流動比較普遍的今天,這壹方法更具有重要作用。勞動合同長期化,可以使關鍵崗位(接觸、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由於收益長期性的預期而留在崗位上。三是以吸納股東來保護商業秘密。即允許商業秘密的發明人,接觸、掌握商業秘密的人擁有部分股權,成為企業的股東,使之與企業形成休戚相關的命運***同體。日本許多中小企業對掌握和從事關鍵技術和工藝的職工,往往終身雇傭,或直接吸納為企業的股東,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商業秘密外泄。我國某些高新技術企業已開始了這方面嘗試。

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壹是建立商業秘密的保護機構。商業秘密與國家秘密雖然層次不同,但保護的要求、制度措施、防範手段、宣傳教育等大體相似,因此可以把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納入統壹管理,分別對待。如果原來已有機構管理國家秘密的,可以由其承擔管理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雙重任務。不過,這樣做的前提是要加強保密機構的力量。目前,壹些國有企業已經開始這方面的嘗試。他們的主要做法是:明確壹名企業主要領導人負責保密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在保密委員會成員中增加行政業務處室領導的比例;明確懂技術、通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商業秘密的日常管理。二是建立企業內部的保密制度。國家保密部門已經頒布的壹系列保守國家秘密的制度,是針對各種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為規範,很多都適合於商業秘密的管理,企業可以根據商業秘密的不同特點,進行取舍、充實,制訂出壹套符合商業秘密運作規律的管理制度。有了章法還要註意加強宣傳教育和檢查監督,防止有章不循、流於形式。要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職工增強道德觀念、法制觀念和責任感、歸屬感,樹立保護商業秘密的自覺性。同時,將商業秘密的管理納入企業基礎管理體系,變經驗式管理為定量定性的目標管理。對內,明確各級領導應負擔的保密責任,劃出各業務系統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把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基礎管理的子項目列入考核體系,對泄密單位、責任者按規定予以處罰;對外,建立商業秘密受侵犯後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將商業秘密被侵犯後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企業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護商業秘密。我國《勞動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損害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壹是侵權人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二是侵權人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監督檢查部門可根據情節對侵權人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是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情節嚴重,並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司法機關可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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