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公司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商業(貿易、電子商務)
1、百貨(日用品、服裝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滌用品、化妝品、護膚品、攝影器材、音響器材及設備、體育用品、成人用品等。);
2、文化辦公用品(紙制品、紙張、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
3、包裝材料等。;
4、工藝品(工藝禮品、金銀首飾、銀器、銀制品、首飾)等。;
5、化學原料及制品(危險品除外)、化學試劑、化工百貨等。;
6.五金交電(家電、自行車、電動車、汽車用品、汽車配件、汽車配件、汽車配件、鋼絲繩、閥門、管件、軸承等。);
7.電子產品、通信設備、通訊器材(衛星天線除外)、電信設備、電信材料、儀器儀表、電線電纜等。
8、機電設備及配件(電動工具、制冷設備、壓縮機及配件、切割工具)、機械設備及配件;
9、計算機、計算機軟件及配件、印刷品等。;
10,預包裝食品等。
11、塑料制品(橡膠制品、塑料制品)、金屬制品、玻璃儀器等。
12、建築材料(金屬材料、鋼材、石材、黃沙、木材)、有色金屬、黑色金屬等。;
13、裝修材料(水暖器材、潔具、陶瓷制品)、建築五金等。
14,家具(辦公家具,家具用品等。);
15、紡織品(紡織原料、紡織裝飾面料、針織紡織品等。);
16,酒店設備,酒店用品等。
17,肥料等。
18,初級農產品銷售等。
19,戶外用品等。
20.運動器材、健身器材等。
21,醫療器械(1,2,3)。
二、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科學技術)
1,計算機軟硬件開發與銷售;
2、計算機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3.互聯網工程建設、調試和維護;
4、互聯網運營推廣、廣告代理;
5.電子產品及配件的批發和銷售;
6.安防監控產品的銷售、施工及技術服務;
7.機電產品的銷售、安裝及服務;
8.辦公工具和辦公耗材的批發和銷售;
9.從事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
擴展數據:
子經營者應當在其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共信息。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其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在主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不需要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信息的;
(三)未明確說明查詢、更正、刪除、註銷用戶信息的方式和程序,或者對查詢、更正、刪除、註銷用戶信息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和服務質量保證機制。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約定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對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金額、管理、使用、退還方式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後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追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電子商務當事人利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中,當事人被推定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然而,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它。
對平臺經營者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施加不合理限制或者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