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師級轉業幹部
壹是中央單位每年由國務院軍轉辦分配接收指標,國家部委和部分央企國企有接收任務,采取雙向選擇的方式,需要轉業幹部和用人單位具體商談。
二是對在京安置的,由市委組織部根據轉業幹部檔案和個人意願進行指令性安置。擔任教師職務滿三年的教師幹部,壹般安置在市級或區級委辦局,區級單位壹般安置在行政領導崗位,保留原職務待遇,實際上是降職和實職安置。在部隊擔任空缺職務或任職不滿三年的師級轉業幹部,壹般安置在被降職的市級事業單位或行政單位,保留其工資。市屬企業的安置壹般是企業中層領導職務,如企業副職(副總經理或紀檢書記)。
(二)團級轉業幹部
壹是中央單位和市屬單位的團級轉業幹部,采取考試、雙向選擇的方式,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崗位性質,確定是公務員、事業單位還是企業。
二是與過去相比,城六區的轉業幹部安置政策發生了部分變化,凡是擔任領導職務滿三年的區都可以安置到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滿三年的,降職壹崗安置,擔任領導職務不滿三年的,非領導職務降職二崗安置。
第三,除城六區外,其他區的行政團職轉業幹部,無論職務高低,基本都能安排到行政崗位。擔任領導職務三年以上、非領導職務五年以上的不降職,擔任非領導職務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降職。
四是市內六區團級轉業未滿三年的幹部和未擔任領導職務即不符合條件的幹部的安置存在差異。具體為:豐臺區個別不參加談心、對崗位不滿的,統壹安排在事業單位。往年被安排在行政崗位未報到的,不再安排在行政崗位(市軍轉辦有要求);石景山區的團級幹部由組織部統壹安排,優先安排相應的公務員崗位。海澱區的團級轉業幹部,由組織部門安排到公務員崗位。海澱區組織行政團轉業幹部參加“雙選會”;西城區明確,由組織部門根據個人情況落實相應崗位,符合或不符合條件的,安排到行政崗位;朝陽區行政幹部可以放在公務員崗位;東城區符合崗位條件的行政幹部,由組織部門安排到公務員崗位。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幹部參加區裏組織的“雙選會”,選調的公務員是公務員。未選調的,由區人事局負責公務員安置或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安置。
(三)營及以下專業技術幹部
誌願參加公務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發給證書,參加公務員崗位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崗位遴選;選擇未通過審查的參與機構;沒有選擇單位的,采取強制安置。任級領導職務在郊區安置滿三年,營級安置滿五年,或者副團級安置不滿五年的轉業幹部,可以指定為主任科員;擔任副營長滿三年、副營長滿五年,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不滿五年的轉業幹部,可以指定為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