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區城鎮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負責本縣、區所屬城鎮集體企業組建和改組股份合作制的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第五條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則是:自願入股、股權平等;享受收益,承擔風險;自主管理和民主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勞分配,按股分紅。第六條股份合作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共利益,接受政府依法管理。第二章企業設立和審批第七條設立股份合作企業,應當具備必要的條件,並按照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壹)原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必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新設立的股份合作企業應當至少有三名發起人,發起人應當是自然人。
(2)設立或改組股份合作企業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新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或者發起人協議;
(4)資產評估證明、產權證明和驗資報告;
(五)股東名單及股本繳納情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第八條組建或改組股份合作企業,應經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市城鎮集體經濟辦公室審查;審批後,妳應在30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工商、稅務、財政部門辦理手續。第九條股份合作企業的章程或者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企業名稱和地址;
(二)企業宗旨和經營範圍;
(三)企業註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股份總數及其權益;
(四)股權設立、股本來源、股東出資方式及數額;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六)收益分配和風險分擔措施;
(七)企業的組織領導及其方法、職能和議事規則;
(八)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產生程序、職權;
(九)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十)企業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壹)修改企業章程的程序;
(十二)股東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第十條股份合作企業變更或終止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變更和終止手續,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股權設定第十壹條股份合作企業可以根據財產歸屬和股本來源設定下列股份:
(1)員工個人股。指企業職工個人出資的股份和集體自我積累量化到職工個人的股份;
(2)集體股。指原企業多年減免稅的應納稅部分,稅前還貸的應納稅部分,以及企業從社會上無償資助、捐贈的資金和企業歷年積累的未量化部分形成的公共積累;
(3)法人股。指股份合作制企業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參股方式投資股份合作制企業形成的股份。第十二條股份合作制企業可以根據職工的工齡、技術水平和貢獻大小,將集體積累量化到職工個人;
由企業在允許的範圍內決定對資產進行完全量化還是部分量化。第十三條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原企業多年減免稅形成的公共積累、稅前還貸應稅部分、社會無償資助、投資者資產不清、捐贈資金等,不得量化到職工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折算為集體股份,也可以不折算。股份轉股的,按股分紅;不折股的,提取資產占用費,擴大集體積累。資產占用費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第十四條股份合作企業不設立國家股。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對原集體企業的投資,雙方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沒有約定的,經雙方協商,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企業壹次或分期償還本息;
(二)按銀行貸款利率由企業繳納資產占用費;
(三)由股份合作制企業或職工購買。第十五條職工個人股,包括個人認購股、量化股及其增值積累,五年內不得退出。但在職工死亡、退休、調動、辭職或被辭退、退市或被開除等特殊情況下,職工所持股份的退股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準,且不得減少註冊資本。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人股和社會法人股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可以轉讓、繼承和贈與。轉讓股份時,企業股東或職工有優先購買權,企業也可負責收購。股東離開企業,經與企業協商,可將其個人股份轉為企業資金有償使用,並繳納資產占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