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經貿、工商、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和資質管理第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第六條 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禁止生產、經營商品混凝土。第七條 新建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暫定為最低等級,正式投產壹年後,經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申請,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進行初審,對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標準的,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後,頒發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應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進行年檢。第八條 批準立項建設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經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資質初審合格,依法辦理其它手續後,方可生產商品混凝土。第九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資質等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或超營業範圍經營。第十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分立、合並、變更名稱、歇業、變更法人代表或技術負責人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應在30日內到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備案。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應和使用第十壹條 建設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按照控制區域分步進行。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區域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確定並向社會予以公告。
經公告,按規定應使用商品混凝土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必須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在施工現場不得堆放混凝土骨料、設置混凝土攪拌機、攪拌混凝土。現場監理人員對未按前款規定執行的建設工程,不得允許下道工序施工。第十二條 在控制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工程,由建設(開發)、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審核批準,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後,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壹)建設工程為磚混結構的(混凝土基礎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足,無法滿足建設工程需要的;
(四)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五)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用於生產商品混凝土的水泥,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按照商品混凝土使用量免收散裝水泥發展基金。第十四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開發)、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的、標函)時,均應註明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用量和造價。屬應當招標的工程,還須在招標文件上予以註明。第十五條 按規定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建設(開發)、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工程需要,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並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和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采用標準文本,合同中應註明供應數量、設計標號、運輸操作規程、質量責任、起止日期和其它技術參數、貨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第十六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價格由供需雙方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最高限價。第十七條 建設(開發)、施工單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按其實際用水量計算水費,有關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水費。第十八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供需合同的約定供應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開發)、施工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並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