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經營範圍變更需要什麽條件
1 、 由股東會(股東大會)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對經營範圍做出變更; 2、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經營範圍的申請; 3、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二、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經營範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壹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範圍登記申請。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範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 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相壹致。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對章程或者合夥協議進行修訂,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在登記後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後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後,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開展後置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登記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批準文件、證件對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範圍後標註“(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企業經營範圍中包含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證件的名稱、審批機關、批準內容、有效期限等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範圍中包含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變更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征。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的第壹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第八條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或者其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後置許可經營項目,其批準文件、證件記載的經營項目用語與原登記表述不壹致或者發生變更的,可以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因分立或者合並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並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企業改變類型的,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企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企業變更出資人的,原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後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為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重新登記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所隸屬企業的經營範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支機構經營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憑分支機構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範圍,並在申請增加的經營範圍後標註“(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分支機構經營所隸屬企業經營範圍中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壹)屬於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準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第十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壹)經營範圍中屬於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調整為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後,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的; (二)經營範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的; (三)經營範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的; (四)經營範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 第十五條企業未經批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三、公司經營範圍變更的法律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企業的經營範圍有以下要求: 1.企業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申請登記註冊。 2.企業的經營範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企業的經營範圍以登記註冊機關核準的為準。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企業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法律是允許公司的經營範圍進行變更的,但是相應的變更公司的經營範圍之前應當進行股東會決議後在進行經營範圍變更登記。以上即是公司經營範圍變更需要什麽條件相關知識。這些便是為大家帶來的知識,若還其他問題需要咨詢,歡迎咨詢。